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罰〔2024 〕177 號
當事人:彭山區國利車行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4RETF4B
類型:個體工商戶
住所(住址):彭山區鳳鳴街道城東社區鳳鳴大道三段85、87號
經營者:鄒國如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51112819XXXXXXXX44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于彭山區鳳鳴街道城東社區鳳鳴大道三段85、87號的電動自行車銷售場所進行執法檢查。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擺放有3輛四川世紀雄風電動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天津市靜海區名馬電動車制造廠生產的車輛中文商標為世紀雄風,車輛生產日期為2023年12月11日,產品型號為TDT029Z,后座按裝有靠背,控制器為350W無刷控制器,控制器型號為XC6-1,控制器編碼為01010248,控制器生產日期為2024.09,控制器生產企業為四川世紀雄風科技有限公司的電動自行車。該批電動自行車后座靠背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產品合格證編號:I190324029ZSJXF00)第二部分產品合格證參數的外觀圖片不一致,控制器上標注的生產日期2024年09月,生產企業四川世紀雄風科技有限公司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產品合格證編號:I190324029ZSJXF00)的第一部分車輛總體信息的車輛生產日期2023-12-11,第二部分產品合格證參數控制器的生產企業江蘇協昌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一致。
當事人涉嫌銷售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經報局領導批準同意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調查,并于2024年10月30日、11月21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
經調查,一、當事人于2020年01月14日開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城東社區鳳鳴大道三段85、87號從事電動車銷售及維修服務,電動摩托車銷售,其主要銷售的電動車品牌為世紀雄風。
二、當事人銷售的天津市靜海區名馬電動車制造廠生產的車輛中文商標為世紀雄風,車輛生產日期為2023年12月11日,產品型號為TDT029Z的電動自行車,是2024年8月9日從四川世紀雄風電動科技有限公司購進,購進價為699元/輛,購進數量為4輛,以749元/輛的價格進行銷售。該批電動自行車后座均加裝有靠背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產品合格證編號:I190324029ZSJXF00)第二部分產品合格證參數的外觀圖片不一致,控制器上標注的生產日期2024年09月,生產企業四川世紀雄風科技有限公司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產品合格證編號:I190324029ZSJXF00)的第一部分車輛總體信息的車輛生產日期2023年12月11日,第二部分產品合格證參數控制器的生產企業江蘇協昌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一致。當事人在收到該批次電動自行車時未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產品合格證編號:I190324029ZSJXF00)進行對照檢查。
三、我局通過發函,經該電動自行車的認證機構“中汽認證中心有限公司”確認:天津市靜海區名馬電動車制造廠生產的TDT029Z型電動自行車自獲證之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間無相關車輛結構變更,備案車輛后座無靠背,控制器生產企業為江蘇協昌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型號為XC6-1,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電動自行車》(CNCA- C11- 16:2023)第8.2條的要求電動自行車產品靠背、控制器參數變化屬于應變更情形,需申請變更。
截止2024年10月22日當事人購進的4輛合格證為《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產品合格證編號:I190324029ZSJ XF00)的“世紀雄風”牌電動自行車,已銷售1輛,現庫存3輛,貨值金額為2996元,違法所得為5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 64RETF4B)復印件、經營者鄒國如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其合法經營資質及相關責任人主體的證據;
證據二:《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證明該案的線索及來源;
證據三:《詢問筆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產品合格證編號:I190324029ZSJXF00)、中汽認證中心有限公司《關于對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函的回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產品型號為TDT029Z,“世紀雄風”牌電動自行車與認證備案時不一致以及未驗明產品合格證明;
證據四:《世紀雄風銷售訂單》復印件、四川世紀雄風電動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 14210999184354)、《檢驗報告》(報告編號:TQT08C-02 60-2023)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在購進“世紀雄風”牌電動自行車時要求供應商提供該電動自行車的相關資質。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4年12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4] 177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的產品型號為TDT029Z,“世紀雄風”牌電動自行車與認證備案時不一致,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變更,由認證機構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三)獲證產品的關鍵元器件、規格和型號,以及涉及整機安全或者電磁兼容的設計、結構、工藝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產企業等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重新檢測合格后,變更認證證書;……”的規定,構成了銷售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事實。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
2017年9月5日,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給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回復《國家認監委辦公室關于CCC產品如何定性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認辦法函[2017])174號,明確銷售者擅自銷售未經變更的產品應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實施處罰。
當事人涉嫌銷售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的規定,結合《國家認監委辦公室關于CCC產品如何定性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認辦法函[2017])174號,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違法產品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陸仟元整(¥6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 二 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