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罰〔2024 〕192 號
當事人:彭山區宋氏車行(個體工商戶);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9M4NG4B;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城東社區鳳鳴大道二段459號;
經營者:宋業沖;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51018319XXXXXXXX30;
2024年10月15日,本局委托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對彭山區宋氏車行(個體工商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2024年12月2日,我局收到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報告書編號:AJDA424Z02382),報告內容如下:產品名稱:電動自行車,規格型號:TDT3212Z,生產日期/批號:2024.08.15,受檢單位:彭山區宋氏車行(個體工商戶),受檢單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城東社區鳳鳴街道二段459號,標稱生產單位名稱:廣州雅迪機車有限公司,檢驗數量:1輛,備樣數量:1輛,基數/庫存量:2輛,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標識與警示語、充電狀態主回路保護、互認協同充電項目不符合GB 42295-2022標準,依據四川省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省級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4年版),判定為不合格。
2024年12月3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檢測報告》(報告書編號:AJDA424Z0238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論告知書(不合格)》(編號:AJDA424Z02382),并依法告知其相關權利和義務,并對當事人進行了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未發現有商標為雅迪,規格型號為TDT3212Z,生產日期/批號為2024.08.15的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在進行銷售,當事人對上述《檢驗檢測報告》未提出異議。
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報局領導批準同意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調查,并于2024年12月18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
經查明,一、當事人于2012年11月28日開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城東社區鳳鳴大道二段459從事摩托車及零配件零售,電動自行車銷售,電池銷售,電動自行車維修并辦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 9M4NG4B)。
二、2024年8月27日,當事人以1280元/輛的價格從重慶雅迪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購進2輛規格型號為TDT3212Z,生產日期/批號為2024.08.15的電動自行車。
2024年10月15日,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對該批電動自行車行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時發現標識與警示語、充電狀態主回路保護、互認協同充電項目不符合GB 42295-2022標準,依據四川省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省級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4年版)判定為不合格產品。該批電動自行車當事人以1800/輛的價格銷售完,貨值金額為3600元,違法所得為104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合法的證據;
證據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編號:202409230046)、《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通知書》(202409230046),證明我局抽樣程序合法的證據;
證據三:《檢驗檢測報告》(報告書編號:AJDA424Z0238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論告知書(不合格)》(編號:AJDA424Z02382)、《現場檢查筆錄》,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證據;
證據四:《詢問筆錄》、重慶雅迪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8MA60QHQL3G)復印件、《銷售貨物或者供應稅勞務、服務清單》(號碼:21270160)、《彭山雅迪專賣店客戶服務卡》,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進銷情況。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5年1月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5] 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經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監督抽查時發現標識與警示語、充電狀態主回路保護、互認協同充電項目不符合GB 42295-2022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的違法事實。
2024年10月17日,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給予行政處罰。鑒于其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陳述違法事實,違法持續時間為3個月,購進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時履行了進貨查驗。根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附件《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量化表》評分表17裁量總分為3.3分。依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第十條第(二)項“裁量總分對應的裁量階次分別是:……(二)3 分以上、7 分以下(均不含本數)的,為一般處罰階 次;……”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一般處罰,并且依據第九條第三款罰款數額計算公式進行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零肆拾元整(¥1040元);
二、處罰款人民幣伍仟玖佰柒拾陸元整(¥5976元),罰沒合計人民幣柒仟零壹拾陸元整(¥7016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 二 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