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5〕1號
當事人:彭山區浙聯優選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彭山區浙聯優選超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B2C6P4K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觀音鋪社區隆盛街59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吳世和
身份證件號碼:33252919XXXXXXXX33
聯系電話:151XXXX9659
2025年1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彭山區觀音街道觀音鋪社區隆盛街59號吳世和經營的彭山區浙聯優選超市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情況如下:1、該店正常經營,當事人現場出示了有效的《營業執照》(92511403MA6B2C6P4K)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JY15114030004339);2、在該店內干雜區檢查發現有1袋標稱:“川珍”豆腐皮,與待銷的其他食品放在一起,生產日期20240106,保質期12個月,凈含量200克/袋,受委托商:山西漪汾腐竹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四川省青川縣川珍實業有限公司,直至檢查當天超過保質期7天。
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建議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1月27日以8.2元/袋的價格從雙流區興華豐恒豐食品商貿部進購5袋“川珍”豆腐皮,生產日期20240106,保質期12個月,凈含量200克/袋,有效期至2025年1月6日,現存1袋,2025年1月11日超過保質期銷售1袋,超過保質期“川珍”豆腐皮與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均擺放在銷售貨架上一起,視為待銷售狀態,違法所得11元,應當認定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提供了以上商品供應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供應單據、出廠檢驗報告復印件,證實當事人購進食品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 、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合法的書證
2.現場照片、現場筆錄,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事實;
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眉彭市監強制(2025)1 號)、《財務清單》,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案產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
4.《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購進、銷售涉案產品的情況;
5.“川珍”豆腐皮供應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供應單據、出廠檢驗報告復印件,,證明當事人購進食品時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2025年01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本案《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5〕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任何陳述或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根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附件《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量化表》評分表1裁量總分為-2分。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小,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規定,以及依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第十一條第三款“只有可以減輕處罰情形的,原則上在裁量總分階次低兩階次取中間值處罰;裁量總分已在一般或從輕處罰階次的,減輕處罰。 適用本款減輕處罰的 ,以最低罰款數額×裁量總分(裁量總分在0分以上、1 分以下的,以 1 分計)÷ 10 計算罰款數額;裁量總分為 0 分的,裁量可在最低罰款數額的 10%以下酌情處罰,最低罰款數額為零的,不予罰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并根據該條的計算公式予以處罰。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并依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量化》打分為-2分,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減輕行政處罰:
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川珍”豆腐皮1袋(200克/袋);
2.沒收違法所得11元;
3.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元)。
合計罰沒款伍仟零壹拾壹元(¥5011.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07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