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5〕9 號
名稱:彭山區新永永匯超市店(個體工商戶)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22MAE1BKBAXG
類型:個體工商戶
住所:觀音街道鳳鳴大道二段山水福都16棟1層1號
經營者:王余杰
經營者身份證號碼:51382319XXXXXXXX47
聯系電話:159XXXX9007
2025年1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反映對位于彭山區觀音街道鳳鳴大道二段山水福都16棟1層1號王余杰經營的彭山區新永永匯超市店(個體工商戶)進行執法檢查,該店正常經營,當事人現場出示了有效的《營業執照》(92511422MAE1BKBAXG )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JY15114220053596);在該店內生鮮區檢查發現有2盒標稱: 網紅蜜柿,與待銷的其他食品放在一起,生產日期20241123,保質期2個月,零售價9.9元/盒,生產商:平樂縣七星橋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平樂縣張家鎮湖洋村委湖洋村,產地廣西桂林,直至檢查當天超過保質期3天。
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建議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陳述從眉山市圣豐農產品批發市場B區7棟67、68、69號經營者彭書琴處進購1件(12盒/件)網紅蜜柿,生產日期20241123,保質期2個月,零售價9.9元/盒,有效期至2025年1月23日,現存2盒,截至查獲時已超過保質期,超過保質期后于2025年1月24日銷售1盒,超過保質期網紅蜜柿與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均擺放在銷售貨架上一起,視為待銷售狀態,貨值金額為29.7元,違法所得9.9元,應當認定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僅提供彭書琴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未提供進貨單據、檢驗合格證明材料予以佐證,應認定當事人購進食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不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經營者王余杰身份證、《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合法的書證;
證據二:現場照片、《現場筆錄》,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事實;
證據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眉彭市監強制〔2025〕2號)、《財物清單》(眉彭市監物單〔2025〕2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案產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
證據四:2025年2月5日對王余杰《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銷售涉案產品的情況;
2025年02月2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本案《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5〕 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任何陳述或申辯
當事人經營食品未履行查驗義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定,構成了食品經營者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根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附件《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量化表》評分表1裁量總分為-2分。超過保質期的時間短,數量僅3盒,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小,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規定,以及依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第十一條第三款“只有可以減輕處罰情形的,原則上在裁量總分階次低兩階次取中間值處罰;裁量總分已在一般或從輕處罰階次的,減輕處罰。 適用本款減輕處罰的 ,以最低罰款數額×裁量總分(裁量總分在0分以上、1 分以下的,以 1 分計)÷ 10 計算罰款數額;裁量總分為 0 分的,裁量可在最低罰款數額的 10%以下酌情處罰,最低罰款數額為零的,不予罰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并根據該條的計算公式予以處罰。
當事人經營食品未履行查驗義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之規定, 建議給予當事人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并依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量化》打分為-2分,建議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減輕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超過保質期的網紅蜜柿1盒(散裝稱重);
3、沒收違法所得9.9元;
4、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元)。
合計罰沒款伍仟零玖元玖角(¥5009.9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04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