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5〕25號
當事人:李燕
性別:女
民族:漢
出生年月:1981年01月25日
公民身份號碼:51112819XXXXXXX28
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謝家街道XX組
現住址: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柏華路二段XX號
2025年1月13日,本局接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檢察院移交的《檢察意見書》(眉彭檢刑行意[2025]2號),該意見書的內容為“2023年1月,李燕通過上家推薦對接“寶閣”理財連接平臺后,于2023年3月2日在眉山市彭山區建立自己的“白玉閣”理財鏈接投資平臺,并推薦張麗紅、陳秋培、廖秀云、柴鳳勤、王李江等人成為“白玉閣”會員進行投資虛擬物品理財,張麗紅等人吸收基礎會員除去會產生對上層的推薦獎勵外。逐步形成了以李燕為頂端的“金字塔”形利益鏈條”。經認定當事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三)項的規定。經報局領導批準于2025年2月6日立案調查,并于2025年3月6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
經查,2023年1月,當事人通過上家推薦對接“寶閣”理財鏈接平臺后,于2023年3月2日在眉山市彭山區建立自己的“白玉閣”理財鏈接投資平臺。該平臺采取新注冊會員需掃碼有效會員的形式進行確定推薦上下級關系,必須在平臺購買虛擬物品才能產生收益,收益模式主要有靜態和動態收益兩種模式,其中動態收益模式以發展新會員在平臺內進行虛擬物品交易后產生上下級0.5%的直推獎,靜態收益模式以虛擬物品每天1.5%的增長獲利。經四川正心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鑒定:李燕的眉山市彭山區“白玉閣”平臺推薦關系中下線層級有5層;直推下線人數8人,下線總人數76人,收支相抵后獲利人民幣158839.45元。案發后,當事人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并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5400元,余人民幣83439.45元違法所得未退繳。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李燕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證據二:眉山市公安彭山區分局《詢問筆錄》4份、《訊問筆錄》、四川正心聯合會記師事務所(普通合伙人)出具《鑒證報告》(報告號:川正心審(2024)第AB-44號),證明當事人發展人員,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證據三:《詢問筆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眉彭檢刑不訴[2024]71號)《檢察意見書》(眉彭檢刑行意[2025]2號),證明當事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違法事實。
2025年04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本案《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5〕35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任何陳述、申辯和聽證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 第(二)(三)項“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陳述違法事實以及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眉彭檢刑不訴[2024]71號)的決定“李燕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從犯、自首、退繳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李燕不起訴”。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六條過罰相當原則、公平公正原則、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并充分考慮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包容審慎機制,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二)、(三)項的規定,應認定是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以及當事人已退繳人民幣75400元違法所得,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捌萬叁仟肆佰叁拾玖元肆角伍分(¥83439.45元);
二、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罰沒合計人民幣壹拾萬零叁仟肆佰叁拾玖元肆角伍分(¥103439.45)。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12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