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5〕97號
當事人:彭山區小宇農副產品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3CRQR6Q
經營場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公義鎮正街160號
經營者:周恒宇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513823XXXXXXXXXX1X
2025年8月12日,我局收到東坡區市場監管局協查函,懇請我局協助調查我轄區內彭山區小宇農副產品經營部是否委托眉山市東坡區沈店糧油加工廠生產瓶裝芝麻油,我局執法人員前往彭山區小宇農副產品經營部的實際經營地址彭山區公義鎮公義場社區二組66號進行執法檢查,檢查中發現該經營場所內有一瓶“油二娃”芝麻香油,食品名稱:芝麻香油油二娃”;配料:芝麻;加工工藝;壓榨;產品標準代碼:GB/T8233;質量等級:二級;食品生產許證:SC10251140200074;原料產地:中國;產地:四川眉山;保質期:18個月;委托方:彭山區小宇農副產品經營;委托方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公義鎮正街160號,受委托方:眉山市東坡區沈店糧油加工廠;受委托方地址:眉山市東坡區思蒙鎮南村10組,正面印有規格500ml。現場當事人向我局執法人員提供了一份與受委托方東坡區沈店糧油加工廠的《食品委托加工協議》,該委托協議第一條代加工內容為代加工“油二娃”菜籽油系列產品,協議中并未有委托加工芝麻油產品,當事人涉嫌經營虛假標簽的食品芝麻油,我局執法人員經現場請示分管領導后對上述一瓶芝麻油產品進行扣押,當事人現場簽收《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強制〔2025〕2號)和《財物清單》,現場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2025年8月20日,我局依法對本案進行立案調查。
2025年8月22日,當事人周恒宇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當事人系辦理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個體工商戶,當事人營業執照注冊的經營地址為眉山市公義鎮正街160號,其實際經營地址為彭山區公義鎮公義場社區二組66號,主要從事經營“油二娃”菜籽油和“油二娃”芝麻油系列產品的銷售,經核實,上述“油二娃”芝麻香油是經營者周恒宇從自己開辦的另一家主體眉山市彭山區公義鎮兄弟榨油坊(食品小作坊)生產的散裝芝麻油,其在網上進行銷售時,接到訂單后貼上自己制作的含有“食品生產許證:SC10251140200074:受委托方:眉山市東坡區沈店糧油加工廠;受委托方地址:眉山市東坡區思蒙鎮南村10組”等虛假內容的標簽進行銷售,并非真實委托眉山市東坡區沈店加工廠生產,上述芝麻香油當事人能夠提供檢驗合格報告。當事人從2025年4月6日到2025年5月31日期間在抖音線上銷售了24單私自貼標的“油二娃芝麻油”,該芝麻油的銷售單價為35元/瓶,共計銷售金額840元。
我局查辦的另一起關聯案件眉山市彭山區公義鎮兄弟榨油坊違規分裝食品、生產無商品條形碼、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預包裝食品案件中,眉山市彭山區公義鎮兄弟榨油坊所生產的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油二娃菜籽油”產品,通過彭山區小宇農副產品經營部進行銷售,僅在抖音線上銷售了9.2斤/桶的菜籽油銷售價格為113.3元/桶,銷售了41桶。4.6斤/桶的菜籽油銷售價格65.8元/桶,銷售了12桶。8.2斤/桶的菜籽油的銷售價格108.8元/桶,銷售了11桶。1.8斤的菜籽油銷售價格為29.8元/桶,銷售了15桶。共計銷售金額7078.7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彭山區小宇農副產品經營部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周恒宇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合法;
證據二:《現場筆錄》和現場取證照片,及提取的銷售記錄,確認該經營部存在銷售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油二娃芝麻油”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詢問筆錄》三份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眉彭市監處罰〔2025〕63號)證明當事人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油二娃芝麻油”和“油二娃菜籽油”的違法事實;
證據四:調取的銷售記錄,證明當事人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油二娃芝麻油”和“油二娃菜籽油”產品的銷售價格和銷售數量;
證據五:當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一份由所在經營地村委會出具的困難情況分析,表述其經營困難現狀。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證據提供人和當事人簽名(捺印)確認,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我局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5年10月2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5 〕125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
經認定當事人變更經營場所未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市場主體變更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出地登記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移交市場主體檔案等相關材料” 之規定,構成了未辦理變更經營場所登記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貨值金額為7918.4元。根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附件《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量化表》表5的裁量總分為-0.8分。
鑒于當事人經營的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油二娃芝麻油”和“油二娃菜籽油”都有產品合格檢驗報告。當事人的行為表現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小的;……”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情形,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主觀意圖、社會危害后果等,且當事人所在地村委會給出經營現狀困難的證明,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并充分考慮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優化營商環境。
依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第十一條第三款“只有可以減輕處罰情形的,原則上在裁量總分階次低兩階次取中間值處罰;裁量總分已在一般或從輕處罰階次的,減輕處罰。適用本款減輕處罰的,以最低罰款數額×裁量總分(裁量總分在0分以上、1分以下的,以1分計)÷10計算罰款數額;裁量總分為0分的,裁量可在最低罰款數額的10%以下酌情處罰,最低罰款數額為零的,不予罰款。”的規定計算罰款。
當事人未變更經營場所登記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之規定進行處罰。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一瓶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油二娃”芝麻油;
2.沒收違法所得柒仟玖佰捌拾壹塊柒角(¥7981.7元);
3.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元)。
罰沒款共計捌仟肆佰捌拾壹塊柒角(¥8481.7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