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6〕13號
當事人:彭山區周定元副食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3QNAB9B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觀音鋪社區隆盛街139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周定元
身份證件號碼:51112819XXXXXXXX37
2026年2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觀音鋪社區隆盛街139號的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在煙花爆竹擺放區域發現3盤超過保質期的科富花炮,分別是1.科富花炮,47,生產級別:C級,產品類別:爆竹類,生產日期:2022年09月,保質期:三年,醴陵市科富利群花炮有限公司,數量:2盤;2.科富花炮,58,生產級別:C級,產品類別:爆竹類,生產日期:2022年09月,保質期:三年,醴陵市科富利群花炮有限公司,數量:1盤。
當事人涉嫌銷售失效的科富花炮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經報局領導批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第(四)的規定,現場對失效科富花炮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向當事人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強制[2026]4號)、《財務清單》(眉彭市監物單[2026]4號。
當事人涉嫌銷售失效的科富花炮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經報局領導于2026年2月10日立案調查,并于2026年3月10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
經調查,一、當事人于2006年8月23日開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觀音鋪社區隆盛街139號從事經營活動,并辦理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3QNAB9B)、《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編號:(川)LS[2024]51140300007號}。
二、2024年1月5日,當事人以49元/盤的價格從眉山市彭山區民樂日雜有限責任公司購進10盤生產日期為2022年09月,保質期為三年的47公分科富花炮,于2025年10月失效后,剩余2盤以50元/盤的價格仍擺放在煙花爆竹區域繼續銷售。以73元/盤的價格購進10盤生產日期為2022年09月,保質期為三年的58公分科富花炮,于2025年10月失效后,剩余1盤以90元/盤的價格仍擺放在煙花爆竹區域繼續銷售.
綜上所述:該案的貨值金額為190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3QNAB9B)復印件、《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編號:(川)LS[2024]51140300007號}復印件、周定元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經營資格;
證據二:《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證明當事人銷售失效產品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詢問筆錄》、《送貨單》,證明當事人銷售失效產品的銷售情況以及進銷價。
2026年3月1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本案《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6〕8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任何陳述、申辯意見。
根據以上事實及證據,當事人銷售失效的科富花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銷售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依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該案不符合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一般處罰。
當事人銷售失效的科富花炮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違法商品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失效47公分科富花炮2盤,58公分科富花炮1盤;
二、處貨值金額一倍的罰款人民幣壹佰玖拾元整(¥19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局開具《四川省通用電子繳款通知書》,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3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