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6〕14號
當事人:眉山市彭山區眾友餐飲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22MACUQ4U93Q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蔡山北路東段165號1—2層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劉波
身份證件號碼:51112819XXXXXXXX17
2026年3月11日,在打擊制售假劣肉制品專項整治行動中,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蔡山北路東段165號1-2層劉波經營的眉山市彭山區眾友餐飲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情況如下:當事人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在當事人廚房內的冷凍柜發現1袋白色塑料袋裝的肉類,現場稱重為0.9kg,現場經營者介紹該肉類為養殖野雞,不能提供檢驗檢疫票據。我局執法人員經現場請示分管領導批準后對上述食品進行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強制〔2026〕10號)和《財物清單》,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申辯。經初步調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經局領導批準,本局于2026年3月17日依法立案調查。
2026年3月17日,當事人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辦理了《營業執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當事人于2026年2月10日從一個上門推銷的流動人員處以80元的價格購進了0.9kg上述雞肉作食材,放置于廚房冷凍柜中待加工后給顧客食用,截至案發時該雞肉尚未加工售出。當事人陳述該雞肉為養殖野雞,但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當事人和供貨者通過現金交易,不能提供供貨者的信息、購進票據,該雞肉未按規定進行檢疫。
綜上所述,本案的貨值金額為80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營業執照》、《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和劉波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合法經營資質的書證;
證據二、《現場筆錄》1份3頁、現場照片打印件5頁,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事實的書證;
證據四、《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眉彭市監強制〔2026〕8號)、《財物清單》(眉彭市監強制〔2026〕8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案產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的書證;
證據五、2026年3月17日《詢問筆錄》1份4頁,證明:當事人購進的肉類未經檢疫及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事實的書證。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證據提供人和當事人簽名(捺?。┐_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我局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026年3月2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本案《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6〕9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任何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不能出示上述雞肉的供貨者的資質證明、購貨票據,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或者備案證明、產品合格證明,索取銷售憑證,并保存相關證明,相關證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钡囊幎ǎ瑯嫵刹少徥称窌r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雞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規定,構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違法行為。
鑒于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如實陳述違法事實,貨值金額為80元,且涉案產品未售出,危害性小。當事人的行為表現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小的;……”規定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情形,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主觀意圖、社會危害后果等,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并充分考慮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優化營商環境,包容審慎機制,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采購食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五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三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在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二項和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注銷備案證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注銷備案證,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的規定進行處罰,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該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兩種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警告;
沒收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雞肉0.9kg;
罰款人民幣陸仟元整(¥6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局開具《四川省通用電子繳款通知書》,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4月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