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6〕15號
當事人:眉山市彭山區宅巷門爛火鍋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22MACE23JG2N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毛店社區錦江大道191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劉鋼
身份證件號碼:51112819XXXXXXXX36
2026年3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肉制品專項檢查中對位于彭山區觀音街道毛店社區錦江大道191號的眉山市彭山區宅巷門火鍋進行檢查,檢查中該店處于開門營業狀態,該店負責人劉鋼在現場并全程陪同檢查并簽收相關文書。
檢查中,執法人員在該單位廚房區域的操作臺下方發現如下產品:金佳悅復配著色劑(大紅色色油),性狀:本品易容于水,可分散于奶油等介質的有色液體;配料:山梨糖醇液(50%)、胭脂紅(6%)、胭脂紅(1%)、羧甲基纖維素納(0.25%)、山梨酸鉀(0.15%)、水。使用范圍:適用于果蔬汁飲料,糖果,糕點上彩裝。使用說明:直接加入配料攪勻即可,使用前搖勻;最大使用量:0.08%;產品執行標準:GB26687-2011;凈含量/規格:250g:生產商:東莞市金佳禾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廣東省東莞市茶山鎮南城路19號3號樓402室;生產許可證編號:SC20344190022473,經現場詢問當事人劉鋼及其店內廚師張尚偉確認上述著色劑被該店用于鮮鴨腸的水發染色,經現場清點上述著色劑一瓶已開封使用,剩余216.1g。在現場操作臺上放有一盒該店使用上述復配著色劑生產加工的水發鮮鴨腸,我局對上述鴨腸委托檢驗機構進行了現場抽檢,抽檢后剩余稱量共計5.23kg(含水重),當事人涉嫌使用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經請示分管領導后,對上述金佳悅復配著色劑和水發鮮鴨腸進行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實施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強制〔2026〕9號)和《財務清單》,當事人現場簽收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鮮鴨腸,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經局領導批準,本局于2025年3月18日依法立案調查。
2025年3月25日,當事人劉鋼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辦理了《營業執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當事人主要從事火鍋餐飲服務,其于2025年9月23日,從彭山區新宋氏商貿有限公司購進一瓶金佳悅復配著色劑(大紅色色油),該食品添加劑主要成分為山梨糖醇液(50%)、胭脂紅(6%)、胭脂紅(1%),使用范圍為果蔬汁飲料,糖果,糕點上彩裝,而不能用于肉制品及水發產品,當事人購進上述著色劑后主要用于該店生產的自制糕點彩裝,但在2026年2月26日及2026年3月8日,其廚師張尚偉將其用于了水發鮮鴨腸的著色,經查明該店上述加工使用超范圍著色劑的鮮鴨腸主要在其店內直售及在美團網絡平臺店鋪名為宅巷門·爛火鍋(錦江大學店)的團購套餐中銷售,截止案發時止,該店共在線下店鋪點單銷售鮮鴨腸10份,在美團網絡平臺銷售8份。店鋪內點單銷售價格為16.8元/份,美團網絡平臺銷售價格為19.8元/份。
綜上,該案貨值金額為326.4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營業執照》、《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主體資質的書證;
證據二、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1份,證明投資人身份;
證據三、《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證明其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復配著色劑)的事實;
證據四、《實施行政強制決定書》和《財務清單》,證明我局對上述超范圍使用的添加劑及其生產加工鮮鴨腸扣押的合法手續;
證據五、現場提取的美團平臺核銷記錄單復印件8頁,提取其店鋪內銷售票據共10頁,證明當事人使用超范圍的食品添加劑加工鮮鴨腸并進行銷售的事實;
證據七、《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購進食品添加劑金佳悅復配著色劑的渠道及使用生產、銷售涉案鮮鴨腸的情況。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證據提供人和當事人簽名(捺印)確認,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我局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026年4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本案《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6〕10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任何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復配著色劑生產經營鮮鴨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鑒于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貨值金額為326.4元、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著色生產經營的鮮鴨腸,經我局執法抽檢也低于國家檢出限量,且流入市場數量較少,社會危害性小。當事人的行為表現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小的;……”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情形,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主觀意圖、社會危害后果等,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并充分考慮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優化營商環境,包容審慎機制,對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在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可以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注銷備案證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注銷備案證,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一瓶超范圍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金佳悅復配著色劑”、超范圍使用添加劑生產加工的鮮鴨腸一盆;
3.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00元);
罰沒合計人民幣壹仟元整(¥ 1000.00)。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局開具《四川省通用電子繳款通知書》,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