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6〕18號
當事人:眉山市彭山區朱糖糖餐飲店(個體工商戶)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22MAETNL7F9X
住所(住址):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學院南路104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王英
身份證件號碼:51102419XXXXXXXX61
2026年3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開展“網絡餐飲”專項整治行動中在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學院南路104號的眉山市彭山區朱糖糖餐飲店(個體工商戶)進行執法檢查,檢查情況為1.進入店鋪右側冷藏柜中菜品有肉卷,下方冷凍柜中存放有如下食品御品雪花,產品名稱:冷凍肉制品(生制品),配料:鴨肉、牛脂肪、生活飲用水、復配水分保持劑,生產日期:2026/02/20,保質期:12個月,生產企業:陽信縣伊澤源清真肉類有限公司,數量:1袋,已開封,標注為散裝稱重(陪同檢查人自述每袋5斤),現場稱重剩余2.07斤。2.在美團手機平臺有網店“無名冒菜”,在該網店的自選葷菜中有加肥牛(5卷),牛肉,¥8.8元,月售1。在淘寶閃購平臺有網店“無名冒菜”,在該網店的自選葷菜中有“牛肉”加肥牛(5卷),牛肉,¥8.8元,月售無。
經初步核查,當事人涉嫌利用鴨肉卷冒充肥牛進行消費欺詐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八第(五)項的規定,經局領導批準,本局于2026年3月30日依法立案調查。
2026年4月10日,當事人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辦理了《營業執照》和《四川省食品經營備案證》。
當事人從事堂食、美團網絡平臺、淘寶閃購網絡平臺餐飲經營服務。在美團網絡平臺、淘寶閃購網絡平臺“無名冒菜”內銷售冒菜,其于2026年2月23日至2026年3月25日從眉山市彭山區順答冷凍食品經營部購進一款名為“御品雪花”的產品,產品主要配料為:鴨肉、牛脂肪、生活飲用水、復配水保持劑。商家給該店的供貨票據中產品名為“鴨肉卷”。該店將此“鴨肉卷”以肉卷的形式在實體經營場所內銷售,但在美團和淘寶閃購絡網平臺“無名冒菜”菜單中以虛假商品名稱,商品圖樣“肥?!边M行銷售。2026年2月23日至2026年3月25日期間,當事人以40元/袋的價格從眉山市彭山區順答冷凍食品經營部購進6袋上述食品,并將每袋以5卷/份分為23份,每份的購進價格為1.74元,以8.8元/份(5卷)的價格進行銷售。2026年2月23日至2026年3月30日期間在美團網絡平臺銷售1單,淘寶閃購網絡平臺未銷售。在實體經營場所內該款食品未做任何標識,以自助餐形式銷售,沒有證據材料證明是以“肥牛”銷售,因此堂食銷售部分不予認定為“鴨肉卷”冒充“肥牛卷”。
綜上所述,本案的貨值金額為8.8×1=8.8元,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五條,違法所得可以扣除當事人合法必要支出,故該案的違法所得扣除當事人購進鴨肉卷的成本后為8.8-1.74×1=7.06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營業執照》、《四川省食品經營備案證》、《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主體資質的書證;
證據二、《現場筆錄》及提取的平臺店鋪照片,供貨商供貨單據,證明其利用“鴨肉卷”冒充肥牛進行消費欺詐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美團平臺、淘寶閃購平臺的記錄單證明其在以鴨肉卷冒充肥牛卷銷售的數量和價格。
證據四、《詢問筆錄》及《檢測報告》,證明當事人購進的“御品雪花”鴨肉卷的渠道及經營的情況。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證據提供人和當事人簽名(捺?。┐_認,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我局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026年4月2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本案《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6〕17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任何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在網絡平臺菜單中表明其為“肥?!?,卻以鴨肉卷冒充肥牛進行消費欺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現場演示等方式銷售商品的;……”中所指情形,構成消費欺詐的違法行為。
鑒于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貨值金額為8.8元,且其購進的“御品雪花”鴨肉卷有檢驗報告及正規生產渠道,不涉及食品質量安全,社會危害性小。當事人的行為表現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小的;……”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情形,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主觀意圖、社會危害后果等,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并充分考慮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優化營商環境,包容審慎機制,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利用鴨肉卷冒充肥牛進行消費欺詐的行為,按照《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對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span>之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十)項:“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柒元陸分(¥7.06元);
3.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壹拾肆元壹角貳分(¥ 14.12)。
罰沒合計人民幣貳拾壹元壹角捌分(¥21.18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局開具《四川省通用電子繳款通知書》,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5月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 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