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6〕24號
當事人:彭山區王記葷豆花餐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7DLWC4R
住所(住址):四川省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東風路86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王文定
身份證件號碼:51382319XXXXXXXX20
2026年4月9日,在開展“網絡餐飲”專項整治行動中,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東風路86號的彭山區王記葷豆花餐館進行執法檢查,檢查中該店處于開門營業狀態,該店經營者王文定全程陪同檢查并簽收相關文書。
1、檢查中,執法人員進入該店鋪,在右側墻上有加菜價目表,有如下菜品:肥牛15元/份;2、進入廚房操作間,在冷凍冰柜中擺放有如下食品:御品雪花·冷凍肉制品(生制品),配料:鴨肉、牛脂肪、生活飲用水、復配水分保持劑,產品標準代號:T/YXNYRQX001-2023,生產企業:陽信縣伊澤源清真肉類有限公司,共計1袋,已開封,生產日期:2026/02/20,保質期:12個月;3、在該店美團前端平臺,有如下網上外賣店:火鍋便當·葷豆花·記憶洞子,在單點葷菜欄目中有如下菜品:肥牛卷4卷,月售8(3個),售價7元,該店食品安全檔案中上傳資質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名稱:彭山區王記葷豆花餐館,經營者:王文定。
經初步核查,當事人涉嫌利用鴨肉卷冒充肥牛進行消費欺詐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八第(五)項的規定,經局領導批準,本局于2026年4月15日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辦理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經營的彭山區王記葷豆花餐館,在堂食銷售肥牛,并在美團網絡平臺店鋪“火鍋便當·葷豆花·記憶洞子”銷售肥牛卷,其于2026年3月15日、2026年4月5日從眉山市彭山區順答冷凍食品經營部購進一款名為“御品雪花”的產品,產品主要配料為:鴨肉、牛脂肪、生活飲用水、復配水保持劑。商家給該店的供貨票據中產品名為“鴨肉卷”,該店將此“鴨肉卷”在網絡平臺菜單中以虛假商品名稱、商品圖樣“肥牛卷”進行售賣,截至案發時,該店共計在眉山市彭山區順答冷凍食品經營部購進該款產品15斤(其中幫人代購5斤),已使用5.5斤,購進價格為9元/斤,以堂食內肥牛15元/份(1份為12卷肥牛),美團4卷肥牛一份售價7元,堂食銷售了6份、美團銷售了8份,共計銷售金額146元。
綜上,該案貨值金額為146元,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五條,違法所得可以扣除當事人合法必要支出,故該案扣除當事人的購進成本5.5×9=49.5元,違法所得為146-49.5=96.5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主體資質的書證;
證據二、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經營者身份;
證據三、《現場筆錄》1份、《詢問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5張,供貨商供貨單據,證明其利用“鴨肉卷”冒充肥牛進行消費欺詐的違法事實。
證據四、《詢問筆錄》和美團平臺截圖3張、剩余鴨肉卷稱重照片1張,證明以鴨肉卷冒充肥牛銷售的數量和價格。
證據五、供貨商資質、供貨單據和《檢測報告》,證明當事人購進的“御品雪花”鴨肉卷的渠道及產品屬于合格產品。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證據提供人和當事人簽名(捺印)確認,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我局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026年4月2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本案《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6〕19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任何陳述或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現場演示等方式銷售商品的;……”的規定,構成消費欺詐的違法行為。依據《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對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綜上,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玖拾陸元伍角(¥ 96.5);
3.處以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壹佰玖拾叁元(¥ 193)。
罰沒合計人民幣貳佰捌拾玖元伍角(¥289.5)。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