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6〕31 號
當事人:彭山區翼果廚奶茶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22MADG3FAR7U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陳碧華
身份證件號碼:51112219XXXXXXXX46
2026年4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彭山區鳳鳴街道城中社區西街144號的彭山區翼果廚奶茶店進行執法檢查。在現場檢查過程中,我局執法人員發現有該店后廚冰箱內有兩袋百香果,打開后發現百香果表面有很多白色點狀腐敗物,已腐敗變質(生霉)。2026 年4月14日,經請示分管領導同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對上述霉變的“百香果”進行扣押, 并向當事人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強 制[2026]23 號)和《財物清單》(眉彭市監物單[2026]23 號),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申辯。
經初步調查,當事人涉嫌經營腐敗變質(生霉)的食品,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 (六)項的規定,經局領導批準,本局于2026年4月15日 依法立案調查。2026年4月15日,當事人陳碧華到我局接受了詢問調查。
經查明,該店取得了《營業執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2026年4月14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店內發現的 2 袋百香果已腐敗變質(生霉)。當事人在彭山區城南農貿市場一共購買了2袋百香果,共20元。上述百香果是該店制作奶茶的原材料。當事人購進上述百香果時,沒有收集供貨人的資質和檢驗報告,沒有保留進貨票據,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因百香果腐敗變質(生霉)的時間無法確定,無法確定制作用腐敗變質(生霉)制作奶茶的數量, 因此無法計算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營業執照》《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照片、《實施行 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證明當事人使用霉變百香果制作奶茶的事實證明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6年5月2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6]26 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腐敗變質(生霉)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 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的規定。
當事人購進百香果時,沒有索取留存供貨人資質、進貨憑證,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一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采購食品 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 或者備案證明、產品合格證明,索取銷售憑證,并保存相關 證明,相關證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生產 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上述情形符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的;……”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 當事人購進百香果時,沒有索取留存供貨人資質、進貨 憑證,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五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予以警告處罰。
當事人經營腐敗變質(生霉)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在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可以沒收違法 生產經營的食品;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注銷備案證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注銷備案證,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和罰款 600 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 2 袋腐敗變質(生霉)的百香果;
3.處罰款人民幣陸佰元整(600.00 元)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農業銀行彭山支行,賬戶名:眉山市彭山區財政局財政性資金專戶,賬號:22415201040010707。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 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6月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