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6〕42號
當事人:彭山區東后街早餐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8JPJX8X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城中社區東后街77號
經營者:江明杰
身份證件號碼:51382319XXXXXXXX14
2026年5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城中社區東后街77號江明杰經營的彭山區東后街早餐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情況如下:在該店后廚餐柜從下往上數第一層發現如下產品“綠益?甜蜜素,食品添加劑,凈含量:1kg,生產日期見封口,封口處已撕毀未見生產日期,保質期:三年,制造商:湖南奧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添加劑甜蜜素: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生產許可證編號:SC20143080205686”,已開封使用,現場稱重114g。經營者自認在2026年5月12日制作的饅頭中加入了甜蜜素,饅頭剩余44個。因當事人涉嫌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甜蜜素,我局執法人員經現場請示分管領導批準后對上述食品添加劑和饅頭進行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強制〔2026〕27號)和《財物清單》,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申辯。
經初步調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經局領導批準,本局于2026年5月18日依法立案調查。
2026年6月2日,當事人經營者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辦理了《營業執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當事人于2025年10月5日從淘寶平臺店鋪名為“名揚食品商行”處購買了2袋綠益?甜蜜素,購進價格為20.9元/袋,凈含量為1kg/袋,添加于自制的饅頭中。自2025年10月以來,當事人使用了886g甜蜜素,制作了約7000個饅頭,以0.7元/個的價格進行銷售。截至案發時,當事人放置于廚房中的1袋甜蜜素(剩余114g)和44個尚未銷售的饅頭被我局執法人員扣押。我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僅發現1袋使用過的甜蜜素,未發現另一袋甜蜜素,據當事人陳述,另一袋甜蜜素放于家中,案發后因知道不能使用后自行處理了。當事人提供了供貨商的網店公示的營業執照信息、訂單截圖,未能出示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同時當事人制作饅頭無記錄、銷售無記錄。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之規定,小麥制品、饅頭、包子等發酵面制品不屬于甜蜜素允許使用的品種,故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應認定為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本案貨值金額為4902.38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營業執照》、《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和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合法經營資質的書證;
證據二、《現場筆錄》1份3頁、現場照片打印件6頁,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甜蜜素制作饅頭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眉彭市監強制〔2026〕27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案產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的書證;
證據四、《詢問筆錄》1份5頁,證明:當事人使用甜蜜素自制饅頭的情況及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事實;
證據五、供貨商的網店公示的營業執照信息、訂單截圖,證明:當事人使用的甜蜜素的來源。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證據提供人和當事人簽名(捺?。┐_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我局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026年6月1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本案《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6〕4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任何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不能出示購進的食品添加劑甜蜜素的產品合格證明,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一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或者備案證明、產品合格證明,索取銷售憑證,并保存相關證明,相關證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規定,構成采購食品時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自制饅頭中使用食品添加劑甜蜜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陳述違法事實,當事人的行為表現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主觀意圖、社會危害后果等,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并充分考慮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優化營商環境,包容審慎機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法律責任中,部分條款對沒收違法所得作出規定,部分條款未作出規定的,對未作出規定的條款所涉及的違法行為,一般視為違法所得無需單獨計算”,故無需計算違法所得和沒收違法所得。
當事人購進食品添加劑甜蜜素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五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制作饅頭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在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可以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注銷備案證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注銷備案證,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該行為,并決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800元,沒收超范圍使用的甜蜜素114g、饅頭44個的行政處罰。
綜上,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兩種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警告;
沒收超范圍使用的甜蜜素114g、自制饅頭44個;
處罰款人民幣捌佰元整(¥800.00)。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局開具《四川省通用電子繳款通知書》,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