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6〕40號
當事人:眉山市彭山區同泰生九慈安大藥房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422MACTFNED56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迎賓大道中段229號
投資人:陳澤洪
身份證件號碼:51112819XXXXXXXX16
2026年4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迎賓大道中段229號的眉山市彭山區同泰生九慈安大藥房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情況如下:1.發現執業藥師宋林淋不在崗,且當日開出的處方簽并非本人審方,未履行質量負責人和執業藥師職責。2.在拆零藥品柜發現藥品神奇康正?奧美拉唑腸溶膠囊,規格:20毫克×12粒/板×3板/盒,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20065335,生產企業:四川科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品批號:B230602F1A,有效期至:2025.06.24,生產日期:2023.06.25,數量:1盒,已開封,現剩余20粒。抗迪?布洛芬緩釋膠囊,規格:每板11粒×2板/盒,國藥準字H20123416,生產企業:云鵬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產品批號:K240204,有效期至:2026.02.03,生產日期:2024.02.04,數量:1盒,已開封,現剩余4粒。上述2種藥品已超過有效期,經現場請示分管領導批準后,我局執法人員對上述藥品予以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強制〔2026〕28號)和《財物清單》(眉彭市監強制〔2026〕28號),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申辯。
經初步調查,當事人涉嫌其他崗位人員代為履行執業藥師處方審核崗位職責以及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經局領導批準,本局于2026年4月17日依法立案調查。
2026年4月28日,當事人的委托人舒惠勤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一、當事人從事藥品經營活動辦理了《營業執照》和《藥品經營許可證》。
二、當事人執業藥師宋林淋不在經營場所內時由店員延用處方箋系統內執業藥師預留簽名進行審核銷售處方藥。
三、2024年3月21日,當事人以4.8元/盒的價格從江藥集團(四川)有限公司購進5盒規格為20毫克×12粒/板×3板/盒,批號為B230602F1A的神奇康正?奧美拉唑腸溶膠囊,以14元/盒的價格于2024年4月23日至2025年5月25日銷售4盒,于2024年10月16日下賬1盒進行拆零銷售,拆零銷售價為0.4元/粒,2025年1月20日后未銷售。
2024年11月11日,當事人以4.5元/盒的價格從四川欣佳能達醫藥有限公司購進10盒規格為每板11粒×2板/盒,批號為K240204的抗迪?布洛芬緩釋膠囊,以15元/盒的價格于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5日銷售9盒,于2024年11月19日下賬1盒進行拆零銷售,拆零銷售價為0.7元/粒,2025年11月1日后未銷售。
截至案發時,當事人剩余20粒神奇康正?奧美拉唑腸溶膠囊、4粒抗迪?布洛芬緩釋膠囊超過有效期,與未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同置于銷售貨柜上,未作下架處理未張貼警示標識,處于待銷售狀態,認定當事人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當事人提供了上述藥品的供貨商資質、合法的購進票據,銷售記錄、拆零藥品記錄表。
本案貨值金額為0.4×20+0.7×4=10.8元,無違法所得。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合法經營資質及投資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相關事宜委托舒惠勤辦理;
證據三、現場照片、《現場筆錄》,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超過有效期藥品以及其他崗位人員代為履行執業藥師處方審核崗位職責的事實;
證據四、《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眉彭市監強制〔2026〕28號)、《財物清單》(眉彭市監強制〔2026〕28號)、《送達回證》,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案產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
證據五、《詢問筆錄》、《銷售記錄》、《拆零藥品記錄表》,證明:當事人購進、銷售涉案產品以及其他崗位人員代為履行執業藥師處方審核崗位職責的情況;
證據六、當事人提供的上述藥品的供貨商資質、合法的購進票據,證明:涉案藥品購進渠道合法;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證據提供人和當事人簽名(捺印)確認,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我局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026年6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本案《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6〕31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2026年6月10日,當事人陳述申辯1、違法行為系偶發、主觀無意,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2、罰款金額過大;3、已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主動減輕危害后果;4、積極配合調查,屬于初次違法;5、經濟困難,無力承擔高額罰款。
2026年6月15日,本局對當事人陳述申辯復核意見為本案計罰基數、法定罰款幅度認定準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強制性條款;減輕情節認定合法有據,情節適用符合國家及川渝地區藥品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擬罰款25000元額度裁量合規、幅度合理,減輕比例符合《川渝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要求,與本地區同類案件執法標準統一;綜合全案,維持原擬處罰額度不變。
根據以上事實及證據,當事人其他崗位人員代為履行執業藥師處方審核崗位職責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三十七條“質量管理崗位、處方審核崗位的職責不得由其他崗位人員代為履行”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的規定。
當事人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項:“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規定,構成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
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貨值金額(10.8元),未收到使用上述藥品的不良反應報告,但是奇康正?奧美拉唑腸溶膠囊已超過有效期6個月以上。以上情形符合國家藥監局《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八)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八)違法行為持續六個月以上或者在兩年內實施違法行為三次以上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第十七條“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具有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且同時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結合案情綜合裁量”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并充分考慮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優化營商環境,包容審慎機制,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同時按照《川渝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序號4減輕處罰的幅度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其他崗位人員代為履行執業藥師處方審核崗位職責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除本法另有規定的情形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未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五年內不得開展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藥物臨床試驗,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銷售劣藥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1、沒收超過有效期神奇康正?奧美拉唑腸溶膠囊20粒、抗迪?布洛芬緩釋膠囊4粒,2、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當事人其他崗位人員代為履行執業藥師處方審核崗位職責以及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如下處罰:
1、警告;
2、沒收超過有效期神奇康正?奧美拉唑腸溶膠囊20粒、抗迪?布洛芬緩釋膠囊4粒;
3、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25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局開具《四川省通用電子繳款通知書》,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 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