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6〕39號
當事人:彭山區佳源化妝品名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4WM487A
經營場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城中社區西街88號
經營者:徐舟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51382319XXXXXXXX29
2026年3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接省抽異常情況報送后對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城中社區西街88號的彭山區佳源化妝品名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情況如下:在該店發現銷售貨架上擺放有待銷售產品:雅恣韻(二合一美顏套裝),外包裝載有信息如下:全國總代理:廣州市冰巧化妝品有限公司,廣州市潘姿化妝品商行;生產工廠:廣州市美威化妝品有限公司;工廠地點:廣州市白云區白云湖街廣花一路夏茅一社工業區A座3樓;生產許可證號:XK16-1089959;衛生許可證:GD.FDA(2012)衛妝準字29-XK-3608號;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證號:國妝特字G20140531;執行標準:膏霜(粉底)QB/T1857,保質期:合格:20241218至20271217前,共計5盒。經查詢,該化妝品的生產許可證號、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證號均已過期的。同日經請示分管領導同意后,我局執法人員對上述化妝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財物清單》,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申辯。
經初步調查,當事人涉嫌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的規定,經局領導批準同意后,我局于2026年3月31日依法立案調查。
2026年4月21日,當事人授權委托鄒群艷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從事化妝品零售的經營活動辦理了《營業執照》。我局發現的雅恣韻(二合一美顏套裝)據受委托人陳述是當事人父親(原經營者)于2025年春節后購進,共購進了5盒雅恣韻(二合一美顏套裝),購進價格、購進渠道、供貨商的資質證明、產品的合格報告當事人均不能提供。當事人提供了該雅恣韻(二合一美顏套裝)的標價為185元/盒,實際銷售價格為92.5元/盒,截至案發時,5盒雅恣韻(二合一美顏套裝)尚未銷售。
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數據查詢當事人經營的雅恣韻(二合一美顏套裝)外包裝載明的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證號“國妝特字G20140531”,兩條查詢結果顯示:產品名稱中文為雅姿韻祛斑霜,注冊人中文為廣州市美威化妝品有限公司,注冊證號為國妝特字G20140531,批件狀態為已過期。再查詢生產企業“廣州市美威化妝品有限公司”,該企業的許可證編號為“粵妝20161175”,發證日期為2016-11-11,有效期至2021-11-10,已過期。未查詢到生產許可證號:XK16-1089959的相關信息。認定當事人經營的雅恣韻(二合一美顏套裝)產品系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未經許可生產的國產化妝品。
當事人不能出示供貨商資質、購進票據及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購進時未對化妝品的注冊信息進行查驗,且無進貨查驗記錄、產品銷售記錄,應當認定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該案的貨值金額按當事人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為92.5×5=462.5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和經營者基本信息的書證;
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受委托人合法代理本案的事實;
《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照片,證明當事人經營的化妝品未經注冊且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事實;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查詢的截圖5張,證明涉案產品未經許可生產且未經注冊的違法事實;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強制〔2026〕13號)、《財物清單》、《送達回證》,證明我局依法對涉案產品予以扣押;
《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延強〔2026〕6號)、送達回證;證明本局對扣押的涉案產品予以延長扣押期限并向當事人送達文書的書證;
《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解強〔2026〕4號)、送達回證,證明因扣押期限屆滿,本局對扣押的涉案產品予以解除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文書的書證;
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天府市場智慧監管平臺及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執法辦案系統截圖4張,證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證據提供人和當事人簽名(捺印)確認,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我局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6年6月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6〕3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2026年6月11日提出以下陳述、申辯意見:1、現任經營者無主觀過錯,請求減免未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罰款;2、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請求適用首違不罰;3、家庭重大變故、經營困難、請求大幅減輕處罰。
2026年6月15日,本局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復核意見如下:1.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案涉案產品資質過期、屬于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店鋪未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事實,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國家藥監局查詢截圖、強制措施文書等完整證據鏈佐證,程序合法、事實無誤。2.法律適用準確、裁量合理:原擬處罰嚴格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及川渝地區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出,兼顧從重、從輕雙重情節,裁量幅度符合本地區執法標準及優化營商環境、包容審慎監管要求。3.最終處理決定經本局復核,駁回當事人方全部陳述申辯請求,維持原《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6〕34 號)擬定的處罰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購進化妝品時未查驗化妝品的注冊情況且不能出示供貨商的資質證明、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和第十七條:“特殊化妝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后方可生產、進口。國產普通化妝品應當在上市銷售前向備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進口普通化妝品應當在進口前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規定。
對當事人經營未經許可生產的國產化妝品的行為,因《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法條均是針對生產環節,對經營環節無相應的條款,故我局將生產企業“廣州市美威化妝品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生產國產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作為線索移送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對當事人經營未經許可生產的國產化妝品的行為不再單獨進行處罰。
鑒于本案中當事人經營涉案產品的時間已超過六個月,符合《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九條第一款第(八)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八)違法行為持續六個月以上或者在兩年內實施違法行為 三次以上的;……”規定的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又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涉案產品尚未銷售,社會危害后果較小,經詢問當事人且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天府市場智慧監管平臺及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執法辦案系統,當事人系初次違法。以上情形符合《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三) 、(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涉案產品尚未銷售或者使用的;(四)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后果較小的;……”規定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再根據《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七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具有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且同時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結合案情綜合裁量”和第四條合法裁量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公平公正原則、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裁量原則,再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并充分考慮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優化營商環境,包容審慎機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同時按照《川渝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序號2、序號9減輕處罰的幅度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購進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的行為,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10年內不予辦理其提出的化妝品備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生產經營或者進口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該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沒收未經注冊雅恣韻(二合一美顏套裝)5盒、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雅恣韻(二合一美顏套裝)5盒;
3.罰款合計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12000.00)。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