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6〕45號
當事人:彭山區暖燕飲品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22MAEBR29N03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城中社區彭祖商城41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宛春燕
身份證件號碼:51382319XXXXXXXX27
2026年4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彭山區鳳鳴街道城中社區彭祖商城41號的彭山區暖燕飲品店進行執法檢查。
在現場檢查過程中,我局執法人員發現該店右側操作臺調味品貨架上1瓶玫瑰花醬,已開封使用,生產日期:見瓶身標簽表面,標簽表面顯示為2025.02.28,保質期是12個月,生產廠商為云南布樂食品有限公司。2026年4月8日,經請示分管領導同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對上述食品玫瑰花醬進行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強制[2026]18號)和《財物清單》(眉彭市監物單[2026]18號),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申辯。經初步調查,當事人涉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經局領導批準,本局于202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調查。
2026年4月28日,當事人宛春燕到我局接受了詢問調查。
調查認定的事實:
經查明,該店取得了《營業執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在店內發現的玫瑰花醬已過期。上述玫瑰花醬是當事人從淘寶網購買的,共一瓶,單價6元9角每瓶。購進上述玫瑰花醬時,沒有收集供貨人的資質和檢驗報告,沒有保留進貨票據,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該店銷售多種玫瑰系列茶飲品,其中阿膠牛乳茶飲品的配料有玫瑰花醬,其他類別的玫瑰系列茶飲品配料表中都是玫瑰花瓣。該店只開通了美團平臺,在2026年2月28日至2026年4月8日在美團平臺上沒有售賣阿膠牛乳茶飲品,并于2026年3月18號將阿膠牛乳茶飲品從美團上下架。線下售賣阿膠牛乳茶飲品未存票據,無法確定具體售賣阿膠牛乳茶飲品數量及金額,因此無法計算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營業執照》《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照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證明當事人使用玫瑰花醬用于制作阿膠牛乳茶飲品的事實;
3.阿膠牛乳茶飲品配料表及其他玫瑰系列茶飲品配料表,證明當事人使用玫瑰花醬用于制作阿膠牛乳茶飲品的事實;
4.美團下架圖片,證明當事人已將阿膠牛乳茶飲品下架;
5.美團銷售票據,證明當事人2026年2月28日至2026年4月8日未在美團上售賣阿膠牛乳茶飲品;
6.淘寶購物清單,證明當事人在淘寶上購買了玫瑰花醬;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證據提供人簽名(捺印)確認和質證,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我局決定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6年5月2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6]2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6年5月2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6]26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當事人購進玫瑰花醬時,沒有索取留存供貨人資質、進貨憑證,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一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或者備案證明、產品合格證明,索取銷售憑證,并保存相關證明,相關證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上述情形符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
當事人購進過期玫瑰花醬時,沒有索取留存供貨人資質、進貨憑證,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五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予以警告處罰。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在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可以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注銷備案證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注銷備案證,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和罰款600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過期的玫瑰花醬一瓶(已開封);
3.處罰款人民幣陸佰元整(600.00元);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農業銀行彭山支行,賬戶名:眉山市彭山區財政局財政性資金專戶,賬號:22415201040010707。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 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