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6〕48號
當事人:四川省慈慧堂中醫診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422MA7H11R21J
住所(住址):四川省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迎賓大道東段1層199號、1層201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李莉
身份證件號碼:37132219XXXXXXXX67
根據舉報線索,2026年5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彭山區觀音街道迎賓大道東段1層199號、1層201號的四川省慈慧堂中醫診所有限公司進行了執法檢查,檢查情況如下:1、四川省慈慧堂中醫診所有限公司辦理了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1422MA7H11R21J) 、并辦理了中醫診所備案證(備案編號:PDY00255-X51140315D2122);2、現場執法人員打開美團平臺,店鋪名稱為“慈慧堂中醫診所”,在其店鋪的宣傳頁里面顯示有:慈慧堂介紹、專家醫師優勢、外療項目介紹、面診流年、店內環境等內容,其中專家醫師優勢內容中描述如下:“李醫師以通督扶陽學說為指導,脊柱全息內科為方向,創立獨特內觀面診法,制定個性化治療方案;利用天然藥物的性味歸經,配伍組方成湯劑、丸刺、散劑、膏劑丹劑等,對治療督脈痹阻引起的相關疾病的診治,通過內觀病癥所在,直至病灶,以最快速度解決問題……”等內容;3、現場執法人員對美團平臺中該店鋪的宣傳頁進行了截圖,當事人對截圖內容進行了確認屬實;4、現場當事人不能提供該廣告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等相關資料。
當事人涉嫌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經報局領導批準同意于2026年6月9日立案調查,并于2026年6月10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從事中醫診療服務,辦理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422MA7H11R21J)和《中醫診所備案證》(備案編號:PDY00255-X51140315D2122)。當事人委托彭山區藍色鼠標廣告策劃制作經營部(另案處理)設計制作了醫療宣傳廣告,并于2025年5月自行發布在美團平臺上進行宣傳推廣,廣告費用200元。經查,當事人發布的醫療廣告包括慈慧堂介紹、專家醫生優勢、外療項目介紹、面診流年等內容,并且未經有關部門的審查,未取得審查證明文件,構成了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息代:91511422MA7H11R21J)、《中醫診所備案證》(備案編號:PDY00255-X51140315D2122)、李莉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其合法經營資質及相關責任人主體的證據;
證據二、《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美團平臺截圖,證明當事人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收款收據》,證明當事人發布違法廣告的廣告費用。
2026年7月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本案《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6〕43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任何陳述或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的規定,構成了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雖然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陳述違法事實,但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肆佰元整(¥4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