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6〕49號
當事人:彭山區藍色鼠標廣告策劃制作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22MAEHA14K44
住所(住址):四川省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易埝社區成樂高速公路出口安置區23幢1層2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李素芬
身份證件號碼:51112819XXXXXXXX28
根據案件線索,2026年6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彭山區藍色鼠標廣告策劃制作經營部進行了執法檢查,檢查情況如下:1、彭山區藍色鼠標廣告策劃制作經營部辦理了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2511422MAEHA14K44) ;2、現場執法人員將四川省慈慧堂中醫診所有限公司委托彭山區藍色鼠標廣告策劃制作經營部設計制作的“慈慧堂中醫診所”的宣傳頁內容出示給彭山區藍色鼠標廣告策劃制作經營部現場負責人鄧莎查看確認,彭山區藍色鼠標廣告策劃制作經營部現場負責人鄧莎確認是由該經營部設計制作屬實;3、彭山區藍色鼠標廣告策劃制作經營部現場負責人鄧莎確認制作該廣告時未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等資料。
當事人涉嫌制作未經審查的醫療廣告,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經報局領導批準同意于2026年6月16日立案調查,2026年6月17日當事人委托鄧莎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從事廣告經營服務,辦理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22MAEHA14K44)。當事人于2025年5月接受四川省慈慧堂中醫診所有限公司委托,在醫療廣告內容未經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下,制作了包括“慈慧堂介紹、專家醫生優勢、外療項目介紹、面診流年”等內容的廣告,收取廣告制作費用200元,構成了制作未經審查的醫療廣告行為。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息代:92511422MAEHA14K44)、李素芬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其合法經營資質及相關責任人主體的證據;
證據二:《授權委托書》一份、李素芬身份證復印件和鄧莎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鄧莎接受詢問調查的合法性;
證據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廣告內容確認簽字頁,證明當事人制作了未經審查的醫療廣告的違法事實;
證據四:《收款收據》,證明當事人制作廣告的費用。
2026年7月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本案《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6〕44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任何陳述或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的規定,構成了制作未經審查的醫療廣告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十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和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陳述違法事實,積極提供資料,當事人的行為表現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情形,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廣告費用貳佰元整(¥200元);
2、處罰款人民幣貳佰元整(¥200元)。
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肆佰元整(¥4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