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2〕27號
當事人:彭山區田記小吃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7WKXF6M;
類型:個體工商戶;
經營場所: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公園路144號;
經營范圍:小吃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經營者:張秀麗;
經營者身份證號碼:51112819XXXXXXXXXX;
聯系電話:1355XXXXXXX。
2021年4月29日,我局依法對位于彭山區鳳鳴街道公園路144號張秀麗經營的彭山區田記小吃店進行執法檢查。店鋪門口擺放有一冰柜,冰柜上為操作臺,在操作臺上擺放有調味料和用不銹鋼盆盛裝的燒肥腸、燒牛肉;在冰柜旁擺放有一臺冷藏展示柜,展示柜內存放有一盆冷藏燒肥腸;冷藏展示柜旁有一木門,木門往外有一走廊,走廊靠墻擺放有一置物架,在置物架頂層放置了一袋用透明塑料袋盛裝的褐色香辛料粉;我局執法人員對盆內燒牛肉、燒肥腸、冷藏燒肥腸和香辛料粉進行罌粟殼快速檢測(膠體金法),經初檢和復檢,燒牛肉,冷藏燒肥腸,香辛料粉快速檢測結果為陽性。
我局依法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成都站對店鋪門口操作臺上擺放的燒牛肉,燒肥腸,及在冷藏展示柜中發現的冷藏燒肥腸進行抽樣檢驗,并對發現的褐色香辛料粉進行抽樣檢驗,共計4份樣品。同時對抽樣檢驗剩余的褐色香辛料粉末予以扣押,并對該店經營場所進行查封。
經抽樣檢驗,4份樣品中有3份樣品檢出罌粟殼相關成分不符合《食品整治辦[2008]3號》要求,結論為不合格。
2021年5月11日,我局依法將彭山區田記小吃店涉嫌經營小吃過程中添加罌粟殼一案移送眉山市彭山區公安分局。
2021年11月10日,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張秀麗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田繼華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張秀麗、田繼華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當事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彭山區田記小吃店經營者為張秀麗,張秀麗因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不再符合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登記的條件,其存續的備案登記證應當予以注銷。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刑事判決書》[(2021)川1403刑初130號],證明當事人不再符合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登記條件的書證。
根據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辦[2008]3號) 文件,罌粟殼屬于名單中所列非食用物質,當事人經營小吃過程中添加罌粟殼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規定。
2022年1月7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眉彭市監罰告〔2022〕27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因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因此當事人的行為屬情節嚴重,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注銷備案證或者由原發證部門注銷登記卡,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的規定,應當注銷備案證。
當事人登記經營范圍僅為小吃制售,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四條:“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規定,應當吊銷營業執照。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注銷備案證;
2、吊銷營業執照;
3、經營者張秀麗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4、共同經營者田繼華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本局開具的繳款書將罰沒款繳到眉山市彭山區財政局財政性資金專戶[賬號:22415201040010707,開戶銀行:農行彭山支行(非稅戶)]。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 月 14 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辦案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