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2〕26號
當事人:彭山區何氏干雜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69U450Y;
類型:個體工商戶;
經營場所: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南星社區城南市場東巷7號;
經營范圍: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農副產品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經營者:何君良;
經營者身份證號碼:51090219XXXXXXXXXX;
聯系電話:1350XXXXXXX。
2021年12月17日,我局收到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21)川1403刑初120號],依法判處何君良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伍仟元,張瓊英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伍仟元,同時何君良、張瓊英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當事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彭山區何氏干雜店經營者為何君良,何君良將罌粟殼制作成粉加入到調味品中進行銷售,何君良因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不再符合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登記的條件,其存續的備案登記證應當予以注銷。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刑事判決書》[(2021)川1403刑初130號],證明當事人不再符合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登記條件的書證。
2022年1月7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眉彭市監罰告〔2022〕26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因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因此當事人的行為屬情節嚴重,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注銷備案證或者由原發證部門注銷登記卡,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的規定,應當注銷備案證。
當事人登記經營范圍僅為小吃制售,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四條:“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規定,應當吊銷營業執照。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注銷備案證;
2、吊銷營業執照;
3、經營者何君良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4、共同經營者張瓊英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本局開具的繳款書將罰沒款繳到眉山市彭山區財政局財政性資金專戶[賬號:22415201040010707,開戶銀行:農行彭山支行(非稅戶)]。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 1月17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辦案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