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發布關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情況的通告(2024年第22號)、市局發布關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情況的通告(2024年第7號),涉及我區4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彭山區浙聯優選超市經營的山藥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山藥;規格型號:/;購進日期:2024-08-11;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彭山區浙聯優選超市;經檢驗,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1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經營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含量超過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山藥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證據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我局依法作出免予處罰決定。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經營者不清楚合格原因。
整改情況:經營者承諾今后采購時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四)我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二、眉山市彭山區佳樂美副食超市經營的山藥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山藥;規格型號:/;購進日期:2024-08-10;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眉山市彭山區佳樂美副食超市;經檢驗,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1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的山藥經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時發現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購進山藥時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佰叁拾捌元零捌分(¥238.0
8元);
3、罰款人民幣壹萬壹仟元整(¥11000元)。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經營者分析,可能為種植環節超量使用農藥造成農殘超標。
整改情況:1、確保食品的儲存溫度和濕度要求并配備相應的檢查設備,做到不合格的商品絕不上架銷售。 2、與可靠供應商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確保商品來源的信譽和可靠性。確保其符合食品安全的標準,建立食品進貨和售賣的記錄系統,追溯食品的來源和流通過程。 3、切實履行查驗制度做到索票索證。
(四)我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三、彭山區李山林生活超市(個體工商戶)經營的泥巴小蔥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泥巴小蔥;規格型號:/;購進日期:2024-08-12;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彭山區李山林生活超市(個體工商戶);經檢驗,克百威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1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的泥巴小蔥經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時發現克百威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購進泥巴小蔥時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佰柒拾叁元四角貳分(¥173.42元);
3、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經營者分析,可能為種植環節超量使用農藥造成農殘超標。
整改情況:1、確保食品的儲存溫度和濕度要求并配備相應的檢查設備,做到不合格的商品絕不上架銷售。 2、與可靠供應商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確保商品來源的信譽和可靠性。確保其符合食品安全的標準,建立食品進貨和售賣的記錄系統,追溯食品的來源和流通過程。 3、切實履行查驗制度做到索票索證。
(四)我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四、眉山市彭山區人眾干雜店經營的山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山奈;規格型號:/;購進日期:2024-09-20;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眉山市彭山區人眾干雜店;經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07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購進山奈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經營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山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經營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山奈的行為,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陸佰元整(600.00元)。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經營者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整改情況:進行自查,增強食品安全意識,進一步做好進貨查驗義務,嚴把食品關,守法經營。
(四)我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9日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網站維護技術聯系電話:028-37603556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28-37603556
網站標識碼5114220003 蜀ICP備19026839號-1 川公網安備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