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加快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erif'">2013〕17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并軌后公共租賃住房有關運行管理工作的意見》(建?!?span lang="EN-US">2014〕9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四部委《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span lang="EN-US">2019〕55號)和《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關于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實施意見》(川建保發〔2014〕451號)精神,結合彭山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眉山市彭山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運營、使用、退出、管理及住房保障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含農民工)、公共服務行業工作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梢允浅商鬃》浚部梢允撬奚嵝妥》?。
公共租賃住房堅持分層實施,梯級保障,優先滿足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需求。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具備彭山區城鎮非農戶籍,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于彭山區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50%),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積低于人均16平方米的家庭。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具備彭山區城鎮非農戶籍,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高于彭山區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低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積低于人均16平方米的家庭。
新就業無房職工,是指收入狀況符合要求,工作不滿60個月的職業技術院校、中專、大專、本科及以上畢業生。
外來務工人員,是指非當地城鎮戶籍,在城區有穩定職業并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務工人員。本轄區內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參照外來務工人員管理。
公共服務行業工作人員,是指從事市政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的人員。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保障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自愿申請、逐級審核、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公開公平、分期輪候、定期復核、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統一規劃、建設、管理、分配工作。區紀委監委、彭山區公安分局、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民政局、區審計局、區人社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區統計局、區稅務局、眉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彭山管理部等部門和鎮(街道)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金保障及建設管理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級財政設立用于支持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并軌后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調整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二)地方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四)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五)政府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七)公共租賃住房“租改售”所得。
(八)通過投資、融資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賬管理、??顚S?,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房源籌集、發放住房租賃補貼,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維護維修和相關費用支出。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主要通過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盤活存量公有住房、接受捐贈等方式籌集。可由政府投資,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
第十條 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應履行法定建設程序,強化對招標、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各參建主體質量安全責任,強化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切實保證公租房建設質量的安全。
第十一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嚴格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堅持經濟、適用原則,完成室內基本裝修,滿足基本居住要求,推行綠色建筑標準,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小區應配套無障礙設施。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嚴格按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和建設程序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嚴格執行抗震設防和建筑節能等強制性標準,工程項目實行分戶驗收和質量終身責任制度。建設單位須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質量責任永久性標識標牌,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落實國家、省的稅費優惠政策,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部分應整體進行登記,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登記證上注明“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及用地性質。經營性配套設施可獨立登記,依法轉讓、出租。
第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投資機構投資建設、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政府給予優惠政策支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的原則,由開發建設單位在建設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經營、維修等日常工作,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或捐贈資金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國有投資公司應積極開發建設和經營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設施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租金收入優先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本息后,可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維護、管理和租賃補貼支出,以及彌補物業服務經費的不足部分。租金收入用于上述款項的不足部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納入預算。
第三章 保障方式與標準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住房租賃補貼和住房實物配租相結合的保障方式。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保障對象實際情況,分情形采取相應保障方式,每個被保障家庭只能選擇其中一種保障方式。
1.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公共服務行業工作人員發放租金補貼,以增加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在市場租賃住房。
2.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被保障家庭提供住房租住,并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十八條 保障標準
本辦法所稱住房保障面積為建筑面積。
租賃補貼按單身家庭20平方米、兩人家庭36平方米,三人及其以上家庭不超過50平方米的保障面積為標準給予租金補貼,超出保障面積標準部分不予補貼。
住房租賃補貼額=(住房保障面積-原住房面積)×每平方米/月補貼標準。按季度發放。
實物配租按單身家庭20平方米、兩人家庭36平方米,三人及其以上家庭不超過50平方米的保障面積予以實物配租。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財政等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周邊同地段市場租金,結合保障對象實際,分類分檔確定相應租金價格,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原則上公共租賃住房最高租金標準不高于周邊同地段市場租金的80%。
城鎮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難家庭租金標準在保障面積范圍內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確定。
農民工租金標準按低于同地段市場租金的50%確定。
非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改指導投資方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保障標準及條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水平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 保障條件與準入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彭山區城鎮范圍內非農戶籍1人以上,家庭成員2人以上,且在當地共同生活和居住。
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收養關系。申請人配偶屬非申請地城區戶籍但在當地工作或居住的,子女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的,可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二)城鎮低收入家庭應持有民政部門核定的《低收入證、最低收入證》,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應提供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相關收入證明。
(三)申請家庭及成員在五年內無住房、商鋪交易行為,但因患重大疾病售房治療的除外。提供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自有產權住房還(?。┛钭C明。
(四)申請人家庭及成員無自有產權住房或商鋪;或者有自有產權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以下;或者申請人家庭及成員唯一的自有產權住房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聘請的第三方專業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C級或D級城市危險房屋(因安全隱患搬離期間)。且未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未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區城鎮戶籍或本區城市建成區(含經開區)居住證明,在本區城市建成區(含經開區)就業。
(二)申請人具有職業技術院校、中專、大專、本科以上畢業證書,從畢業當月計算起未滿60個月。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新錄(聘)用人員;申請人在本區城市建成區(含經開區)范圍內勞動關系穩定,已與當地用人單位(含當地注冊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合同履行已滿3個月,并自合同履行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申請時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彭山區統計局(下同)公布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收入可適當上浮30%。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和子女(未婚申請人及其父母)在彭山區城市建成區(含經開區)范圍內無住房及商鋪,未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未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單位未安排住房。
(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含農民工)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持有本區城市建成區(含經開區)居住證明,在當地實際居住滿1年以上(含1年)。
(二)申請人在彭山城市建成區(含經開區)范圍內具有穩定的勞動關系,已與用人單位(含當地注冊企業)簽訂勞動(聘用)合同1年及以上,同時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年及以上且處于繳存狀態(或提供社會勞動保障主管部門的勞動用工備案資料)
(三)申請時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凈值符合彭山區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農民工收入標準可適當上浮30%)。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和子女(未婚申請人及其父母)在本區城市建成區(含經開區)范圍內無住房及商鋪,未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未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單位未安排住房。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公共服務行業工作人員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區城鎮戶籍或本區城市建成區(含經開區)居住證明,并居住實際滿1年以上(含1年)。
(二)申請時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符合彭山區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可適當上浮30%)。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和子女(未婚申請人及其父母)在本區城市建成區(含經開區)范圍內無住房及商鋪,未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未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單位未安排住房。
(四)與彭山區公共服務行業用工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聘用)合同、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6個月及以上且處于繳存狀態,勞動(聘用)合同簽訂單位須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單位一致。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無自有產權住房,是指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及其家庭成員、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含農民工)人員、公共服務行業工作人員在本區城市建成區(含經開區)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含確權登記和未確權登記),未購買過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并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當地沒有購買、出售、贈與、受贈、離婚析產或自行委托拍賣過房產(含商鋪)。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有自有產權住房:
(一)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人均面積超過16平方米。
(二)有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
(三)拆遷安置時選擇貨幣補償未超過五年的。
(四)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內轉移房屋所有權(含商鋪)的,但因患重大疾病售房治療的除外。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轉讓住房(含出售、贈與、離婚析產或自行委托拍賣房產等)的,所轉讓房產面積計入自有產權住房面積,統一進行住房審核。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準入條件且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家庭可優先安排實物配租住房:
(一)傷殘軍人、烈屬等重點優撫對象以及“見義勇為”人員家庭。
(二)肢體重度殘疾(1—2級)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困難家庭。
(三)當地社會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殘兒家庭。
(四)55周歲以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的“三無人員”家庭。
(五)市級以上勞模。
(六)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指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
(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無房家庭。
第五章 申請程序與審核
第二十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為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士,由其監護人進行申請。經申請后入住的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士,監護人應當確保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士同住。
具備獨立戶主資格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單身住房困難家庭,可采取合租的方式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其他合租人的家庭戶口人數增加后應主動退出。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和核準程序。
(一)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由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并提交下列材料:
1.《彭山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書》和書面授權書,授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其申報的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與準入審核直接相關的信息。
2.申請家庭及成員戶口簿、身份證明。
3.申請家庭收入情況證明(低保、特困家庭提供《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區民政部門為低收入家庭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證》和《彭山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報表》)。
4.申請家庭住房情況證明(房屋所有權證、住房租賃合同或借住證明)和房屋不動產查詢證明、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自有產權住房還(取)款證明。
5.《結婚證》(法定年齡未婚的和離婚1年以上的需本人承諾個人婚姻狀況)。
6.婚姻一方戶籍在外地的需由當地房屋登記部門出具房屋查詢信息。
7.符合優先實物配租條件的需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8.公安交警(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車輛登記證明。
9.其它有關證明和資料。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市建成區(含經開區)范圍內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農民工)、公共服務行業工作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提供下列材料。
1.《彭山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書》和書面授權書,授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其申報的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與準入審核直接相關的信息。
2.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和居住證明。
3.相關學歷、技術證明。
4.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手續完備的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勞動用工備案單位情況登記表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憑證。
5.用工單位和戶籍所在地相關部門出具的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6.申請人家庭租房情況證明(租住房屋所有權證、住房租賃合同或借住證明),房屋登記部門出具的房屋查詢結果。
7.婚姻證明材料。
8.公安交警(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車輛登記證明。
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九條 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按照下列有關程序進行審核。
(一)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社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戶口條件、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規定的進行初審。
(二)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居住地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期限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有異議不成立的,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送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材料轉送區民政局。
(四)區民政部門自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狀況、婚姻狀況等進行審核后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各項條件符合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區民政部門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狀況全面進行復核,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其居住地和彭山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自公示期滿后,作為本辦法規定的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彭山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通知書》,核定具體的保障方式。對公示有異議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核查。
第三十條 城市建成區(含經開區)范圍內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含農民工)、新就業職工、公共服務行業工作人員可直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如實申報住房、收入和其他財產狀況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簽署承諾書。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第三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或者已獲得住房保障對象的請求、委托,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履行住房保障職責過程中,可以查閱、記錄、復制與住房保障事項有關的資料,詢問與住房保障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六章 租賃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實行輪候制,登記為實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申請人參加輪候分配,輪候期一般為3年。輪候方式公開,配租結果應向社會公布。
根據申請人家庭成員構成、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房源情況、申請順序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因素,采取綜合評分、抽簽、隨機搖號等方式進行分配。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核定的保障方式與保障對象簽訂《彭山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初次承租期滿后,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申請續租。租賃合同應使用四川省住建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六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公共服務行業工作人員辦理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入住手續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十七條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保障資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2年內不再接受該申請人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
(一)拒絕配租房源或拒絕簽訂租賃合同的。
(二)干擾、破壞分房活動的。
(三)簽訂租賃合同后30日內不入住的。
(四)不按規定辦理入住手續的。
(五)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
第三十八條 入住公共租賃住房且符合條件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申請批準可在一定時期內給予租金及物業管理費減免補助,申請應每年進行核準。
享受租金及物業管理費減免補助的家庭,當其經濟、住房情況已達到當地相應保障標準以上時,應適時調整其租金標準。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一般為3年。如需期滿續租,保障對象應在期滿3個月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后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被保障對象自住,不得轉租及改變用途,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內部結構。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管理人同意,裝修投入的資金退租時不予補償。
第四十一條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保障對象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并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保障對象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手段強制保障對象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三條 已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租賃合同按規定退出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財產等狀況不再符合保障準入條件或租賃期滿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獲得自有住房的。
(三)出現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情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住房保障的決定后,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當事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申訴。
第四十四條 保障對象在承租期間因家庭人口發生變化不再共同生活(離異、子女成年),或保障對象死亡,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入住條件的可以繼續承租住房。
第四十五條 保障對象在合同期滿未按規定申請續租或者不符合續租條件,應當在不滿足承租條件之日起30日內搬離騰退,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退房的可給予3個月的搬遷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市場租金;過渡期滿后仍不騰退的,依法追究違約責任,并自超期居住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社區應協助做好清退工作。
第四十六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公共租賃住房居民入住后,納入當地社區管理,推進公共服務、志愿互助服務和便民服務等進入小區。
第四十七條 按照《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和《眉山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服務和居民自我管理服務相結合。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由承租住戶代表、鎮人民政府(街道)、社區工作人員組成保障性住房小區管理委員會,履行業主大會相關職責,配合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工作,物業服務費由保障對象承擔。物業服務費由發改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并定期公布。
第七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定期審核管理制度,租賃補貼保障家庭每年9月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村(社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狀況。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家庭每3年審核一次保障對象的條件。
保障對象不按規定參加定期審核的,租賃補貼自發放期限屆滿的次月起暫停發放,享受租金減免補助的暫停補助,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自租賃期限屆滿的次月起按市場租金計租。
第四十九條 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住房保障管理檔案制度,并逐步與公安、民政、社保、金融等部門信息系統實現資源共享,采取有效措施動態監測保障對象經濟狀況變化情況。
第五十條 健全公租房退出管理機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建立對保障對象使用公共租賃住房情況的巡查制度,對違規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綜合運用租金上調、門禁管控、信用約束、司法追究等多種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五十一條 加快住房保障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和應用制度,建立完善信用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公租房申請、使用、退出等環節失信主體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予以聯合懲戒。
第五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負有合理使用的責任,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和相關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因過失造成責任事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公共住房租賃合同,取消申請資格,記入誠信體系,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進城務工人員、市政環衛和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工作人員家庭的務工單位三年內所出具的務工證明不予采納:
(一)采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保障對象在租賃期間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繳納租金或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屋內居住的。
(三)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抵押、轉讓的。
(四)保障對象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擅自裝修等嚴重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五)保障對象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利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保障對象住房、收入等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拒不騰退的。
(七)保障對象承租期間死亡且無共同申請人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
具有前述情形,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取消輪候登記資格。
第五十四條 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及誠信系統,并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保障對象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有管轄權的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發放租賃補貼或者減免租金的。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未依法登記為保障性住房輪候對象或者未依法向其發放租賃補貼或者減免租金的。
(三)未依法出具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等證明材料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禁止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簽訂《四川省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且未到期的仍按原合同執行。租賃期滿后,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五十七條 企業或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準入、分配及租后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不得作為適用依據?!睹忌绞信砩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眉彭府辦函〔2018〕72號)同時廢止。國務院、省政府及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