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彭山城鎮范圍內非農戶籍1人及家庭人口2人以上的家庭,且在當地共同生活和居住。
(二)低收入家庭持有區民政局核定的《低收入證、最低收入證》和城鎮中等偏下收入證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區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請家庭及成員在五年內無住房交易行為。
(四)申請人以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以下;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
(五)區住建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我區城區的城鎮戶籍或臨時居住證明。
(二)申請人具有大中專及以上畢業證書,從畢業(當地就業)當月計算起未滿 60 個月。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新錄(聘)用人員;申請人在當地的勞動關系穩定,已與當地用人單位(當地注冊企業)簽訂 1 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合同履行滿 3 個月,并自合同履行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申請時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凈值符合當地公布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無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單位未安排住房。
(六)區住建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持有城區臨時居住證明,并在當地工作或居住實際滿 1 年以上(含 1年)。
(二)申請人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具有穩定的勞動關系,已與當地用人單位(當地注冊企業)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1 年以上且經區社會勞動保障主管部門用工登記備案。
(三)申請時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凈值符合當地政府公布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無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單位未安排住房。
(五)區住建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