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眉山市彭山區康顏美容院(經營者:李敏)申請,我局決定依法召開眉山市彭山區康顏美容院(經營者:李敏)涉嫌使用超過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妝品案聽證會,現將有關聽證事項公告如下:
一、聽證時間
2024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
二、聽證地點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五樓502會議室(彭祖大道三段209號)
三、其他事項
聽證公開進行,參加旁聽人員請攜帶身份證原件,提前10分鐘到達聽證室。聽證期間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遵守聽證紀律。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