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綠泉家庭農場、彭山縣白鶴林家庭農場、眉山市彭山區益地寶家庭農場: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你(單位)涉嫌無正當理由在其登記的經營場所未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超過6個月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根據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死戶”企業專項清理吊銷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和國家稅務總局眉山市彭山區稅務局復函,我局執法人員毛軍、羅洪到3戶企業經營地址進行現場調查,3戶企業聯系電話均無法接通,經村委會證實,3戶企業已未經營。
調查認定的事實:
經查:我局依據《關于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工商企監字[2016]97號)之規定,于2023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3日間,通過上門聯系企業、向稅務機關發函核實、向所在地政府查詢等方式均無法正常聯系到3戶公司。3戶公司未參加2019、2020、2021、2022年度年報已連續四年被列入異常經營狀態,且兩年內無申報納稅記錄,構成了無正當理由在其登記的經營場所未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超過6個月,且未辦理注銷登記的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3份,證明3戶公司已失聯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實。
2、實地檢查照片3份,證明3戶公司未從事產經營活動的事實。
3、國家稅務總局眉山市彭山區稅務局出具的兩年無申報納稅記錄名單,證明3戶公司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實。
案件性質:
上述事實證明你單位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
處理意見及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擬給予3戶公司如下處罰:
吊銷營業執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 申辯權,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毛軍、羅洪 聯系電話:028-37650315
聯系地址: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彭祖大道三段209號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4月28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