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眉山市彭山區明遠家庭農場
注冊號:511422000024853
類型:個人獨資企業
住所:眉山市彭山區義和鄉悅園村9組
投資人:張路元
經營范圍:獼猴桃種植、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根據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死戶”企業專項清理吊銷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眉山市彭山區稅務局提供的無申報記錄名單、眉山市彭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的未參保名單、我局要求當事人限期補報未報年度的年度報告的公告信息、企業經營地址進行現場調查走訪、企業聯系電話等方式證實,眉山市彭山區明遠家庭農場已未經營。
經查,我局依據《關于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工商企監字[2016]97號)、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死戶”企業專項清理吊銷的通知》之規定,分別向稅務機關和眉山市彭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函核實,2024年11月19日經稅務機關復函證實眉山市彭山區明遠家庭農場兩年內無申報納稅記錄;2024年11月12日眉山市彭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復函證實眉山市彭山區明遠家庭農場無參保情況。2024年12月17日,通過上門聯系企業、向企業注冊地周邊鄰居了解、向所在地政府查詢等方式均無法正常聯系到眉山市彭山區明遠家庭農場;后經多次聯系,聯系上眉山市彭山區明遠家庭農場法人張路元,張路元稱眉山市彭山區明遠家庭農場已倒閉,同意注銷。眉山市彭山區明遠家庭農場未參加2020至2023年報,已經連續四年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且兩年內無申報納稅記錄和未參保情況;該企業構成了無正當理由在其登記的經營場所未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超過6個月的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現場檢查筆錄、實地檢查照片,證明眉山市彭山區明遠家庭農場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實;
證據二:國家稅務總局眉山市彭山區稅務局出具的兩年無申報納稅記錄名單和眉山市彭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未參保、未繳費情況名單,證明眉山市彭山區明遠家庭農場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實;
證據三:四川省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截圖,證明當事人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且已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事實;
證據四: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提示公告截圖,證明我局已向當事人告知要求完善年報公示。
2025年4月30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眉彭市監罰告〔 2025 〕56號),并在我局官網公示送達。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及聽證權。
鑒于以上事實本局認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中所指的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行為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吊銷營業執照。
本處罰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視為送達。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06 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