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彭山城區人力客運三輪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規范人力客運三輪車運營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人力客運三輪車營運實行記分制管理
每輛三輪車每年12分,凡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按照標準扣分,一年中累計扣分達到或超過12分暫停其運營資格,車輛暫扣,不得營運,年審后重新獲得運營資格恢復12分后方可繼續經營。
第二條 管理標準
(一)三輪車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分。
1、赤腳、赤背、穿拖鞋駕駛三輪車的。
2、三輪車車容不整潔,污損破爛,有礙市容的。
3、在三輪車車身上懸掛各種物件的。
4、不文明經營,跟顧客發生爭吵的。
5、在三輪車里躺臥、舉止不文明的。
(二)三輪車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2分。
1、經過十字路口不走斑馬線,亂行亂穿的。
2、人力三輪車運行時,不靠右、靠邊行駛,兩車或多車并行,逆向行駛的。
3、拾物不退,舉報后查證屬實的。
4、交通事故中承擔部分責任的。
(三)人力客運三輪車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3分。
1、在公交車站、學校門口、主干道路等地點亂停亂放,影響道路暢通的。
2、占用道路聚集等客影響道路暢通的。
3、未隨車攜帶車輛管理記分卡的;
4、擅自改變車型、車蓬顏色或者張貼廣告的。
5、遮擋三輪車車牌的。
6、酒后駕駛三輪車的。
7、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
(四)人力客運三輪車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6分。
1、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并造成一定影響的。
2、醉酒駕駛人力客運三輪車的。
3、有欺行霸市、強行拉客、中途甩客、敲詐勒索、故意刁難行為的,舉報后查證屬實的。
(五)人力客運三輪車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2分。
1、利用人力客運三輪車輛進行各種違法活動的;
2、違章行車,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的;
3、煽動鬧事、危害社會穩定或在鬧事中起積極、主導作用的。
第三條 管理方式
(一)由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安排專人上街巡查,發現違章行為立即取證,并在積分卡上記錄扣分。
(二)由三輪車協會對違章行為取證后交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記錄扣分
(三)由街面攝像系統對違章行為取證后交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記錄扣分
(四)每月公布一次違章扣分情況
第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實施。
彭山區城市行政執法局
二○一五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