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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周道均與你方勞動爭議一案(案號:彭勞人仲案〔2026〕82號),因電話通知你領取仲裁裁決書,你電話一直未接聽,郵寄送達你住所地,你拒簽。現根據《四川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文書送達規則》第八條規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
裁決內容為:
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人民幣83737.50元。
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人民幣61168元。
三、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按全額的20%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人民幣27525.60元。
四、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工資人民幣30450元。
五、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勞動能力鑒定費、鑒定檢查費共797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3480元、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580元。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申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申請人有證據證明本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請你方于2026年6月15日至2026年6月18日前往本委領取仲裁裁決書,逾期未領取仲裁裁決書自2026年6月19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