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2日,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彭山區某藥店高價銷售退燒藥對乙酰氨基酚栓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東信”牌對乙酰氨基酚栓未在其藥品展示柜內進行樣品展示及價格公示;2022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2日期間,當事人以3.2元/盒的價格購進“東信”牌對乙酰氨基酚栓,以12元/盒的銷售價銷售7盒;此前進貨價均為2.2元/盒左右,銷售價均為3元/盒-4元/盒,在大規模人群感染新冠病毒急需使用退燒藥且進貨價未顯著提升的情況下,當事人將“東信”牌對乙酰氨基酚栓的銷售價從3元/盒左右大幅度提升至12元/盒,進銷差價率從43%提升至275%。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未明碼標價以及哄抬價格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違法所得四倍罰款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