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眉山市彭山區某大藥房未按規定明碼標價
及哄抬價格案
2022年12月22日,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某大藥房進行執法檢查。經查,2022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2日,當事人未按規定對銷售的“東信”牌對乙酰氨基酚栓進行明碼標價,且在進貨成本未明顯增加的情況下,將對乙酰氨基酚栓售價從3元/盒上漲至12 元/盒。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及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61.6元和罰款3246.4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
成都某電梯安裝維修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3年1月11日,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電梯安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用電梯[梯11川MB0301(19)]維保公司為成都某電梯安裝維修工程有限公司,當事人存在虛假維保、維保常駐人員不符合要求等情況。
當事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違法所得0.5602萬元,并處罰款2萬元。
典型案例三
眉山市彭山區某按摩店涉嫌使用假冒專利的
產品服務于消費者案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位于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某按摩店內檢查,發現該店二樓有“遠紅外頻譜艙”,該產品上標示有“專利產品 專利號:202222503103.2及國家知識產權官方標志圖案”,經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只有該專利的申請費信息,同時該按摩店提供了該專利的申請受理通知書,但無法提供專利證書。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店立案調查,經查該按摩店使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假冒專利產品對消費者提供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和《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典型案例四
眉山市彭山區某大藥房銷售專利標示
不規范的產品案
2023年3月2日,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某藥房檢查,發現該店柜臺上有產品“銀領 50ml生理性海水鼻腔噴霧器”,該產品外包裝上標示有“專利號:ZL202130393950.6”,經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專利權人為吉林省邦孚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內蒙古東銀科技有限公司,有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書。
當事人銷售的“銀領 50ml生理性海水鼻腔噴霧器”專利標注不符合《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五條規定,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立即下架違法產品,對不規范的專利標示進行遮蔽等方式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