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新增工程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的通知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qzfb/2024-00116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 | 公開日期 | 2024-08-21 |
| 文 號 | 眉彭府規〔2024〕4號 | 公文種類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4-08-21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
項目新增工程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的
通 知
眉彭府規〔2024〕4號
四川彭山經開區管委會,眉山江口沉銀博物館,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單位):
現將《眉山市彭山區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新增工程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
眉山市彭山區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
新增工程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嚴格控制工程投資,遵循不新增為普遍,新增為個案的原則,嚴禁隨意新增工程,節省政府資金,保護國家利益,規范市場秩序,凈化社會風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級各部門(單位)及其下屬企事業單位負責的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業主在編制招標文件及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時,必須約定新增工程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增工程,是指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經正常勘察、設計后,在施工過程中,因不可預見、不可抗力或政策變化、規劃調整等客觀原因,為保證工程整體功能而必須新增的工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新增投資,是指超出工程合同總價而增加的資金投入,因人工、材料調差等政策性因素引起的資金投入除外。
第五條 審核原則和依據。
(一)審核原則。新增工程按照“實事求是,嚴格程序,先批后建,失信追責”的原則,依法依規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二)審核依據。國家主管部門及地方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定額、價格信息和工程經濟技術規范等;工程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招投標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和相關變更資料;區委、區政府決定事項;其他與新增工程相關的依據。
第二章 新增工程管理
第六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牽頭負責指導、協調新增工程的處理,包括受理申報、審核指導、書面通報等。
第七條 建立新增工程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召集人由該項目牽頭區領導(沒有項目牽頭區領導的,由項目業主的行政主管部門分管區領導,下同)擔任,成員為區發展和改革局、區司法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資源等)、區財政局、區行政審批局的分管負責人,區審計局、業主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項目業主列席會議。
第八條 建立專家評審制度。單項新增金額在50萬元(含)以上的,或者累計新增金額在200萬元(含)以上的,建立專家評審制度。達到此額度的,由項目業主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組織專家評審。專家組由勘察、設計、施工、造價、監理等與項目特點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參與現場查勘、事實確認等工作。對變更的合理性、計價的準確性、標準的規范性進行會審論證,并出具評審意見。對非客觀情況造成新增工程的,業主單位依據評審意見追究有關合同單位的責任,并按合同約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移交行業主管部門予以調查處理,相關處理結果作為新增工程簽證依據。
第九條 新增工程必須先報批后實施。凡因“先施工,后報批”造成的費用增加等后果,由擅自變更單位自行負責,竣工決(結)算時一律不予認可。
第十條 合同總價中含有暫列金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含有暫估價的,暫估價中實際發生的子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由發包人(項目業主)和中標的承包人共同作為招標人依法組織招標,雙方當事人的風險和責任承擔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一條 從嚴控制工程漏項、少量,漏項、少量參照新增工程進行管理,漏項、少量金額超過合同價5%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后,審計機構據實審計。
第三章 認定主體、權限和程序
第十二條 認定主體和權限。工程建設出現新增投資,在遵從第八條專家評審制度的前提下,根據新增累計金額情況劃分為三個類別,按下列權限認定:
(一)項目的牽頭區領導審定。累計新增在50萬元以下的,業主單位按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組織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有關技術人員核查認定,報項目牽頭區領導審定。
(二)聯席會議認定。累計新增在5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以下的,項目牽頭區領導召集聯席會議進行認定。
(三)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累計新增在200萬元(含)以上的,經項目牽頭區領導召集聯席會認定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累計新增在500萬元(含)以上的,或累計新增占合同價10%(含)以上的,由項目牽頭區領導在區委常委會議上作專題說明。
第十三條 認定程序。
(一)施工單位申報。在出現新增工程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在30個日歷天內填報新增工程申報表。
(二)業主核查。根據施工單位的申報情況,由項目業主組織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等單位初核,詳細說明原因,厘清責任,形成初步處理意見。
(三)現場查勘。經業主核查后,及時向項目牽頭區領導匯報,項目牽頭區領導視情況召開聯席會進行分析,委托區發展和改革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區財政局組成監審組及時進行現場踏勘,監審組應第一時間進行現場踏勘、了解情況,確實無法參加現場踏勘的要及時向項目牽頭區領導匯報,參加踏勘的監審組人員要認真負責進行踏勘,詳細了解相關情況,做好記錄,留存影像資料,并對新增工程的客觀性、必要性、合理性進行事實確認。
(四)新增工程簽證。新增工程簽證原則上應在新增變更聯席會議紀要印發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業主單位要落實專人切實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方按時完善相關資料,財政部門要對新增變更開辟綠色通道,及時財評。情況特殊、技術復雜、工藝有專項要求的,在60個工作日內確實無法完成簽證的,由業主單位向項目牽頭區領導進行專題書面匯報,并由項目牽頭區領導出具明確意見。
(五)呈報審批。項目業主根據核查意見、現場查勘情況等,形成綜合意見,完善相關資料后,呈報相應權限的認定主體審批。
第四章 新增工程處置
第十四條 合理新增。經認定主體認定為客觀原因造成的新增工程,作為合理變更,相關各方不承擔責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四項“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規定,經原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批準,可不另行招標,由原施工單位承建,并簽訂補充協議;不符合的,項目業主應當重新招標確定施工等相關單位。
第十五條 計價方式。新增工程中的材料、清單項目,投標報價中已有或類似的,按中標單價執行(不平衡報價按國家相關計價規范和合同約定進行處理)或參照執行;投標報價中沒有,需要重新組價的,按照施工當期眉山造價信息管理機構發布的價格信息,經財政評審后,再按中標下浮率同比例下浮確定;當期價格信息中沒有的,由項目業主組織發展改革、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施工、監理單位按詢價程序確定,并按中標下浮率同比例下浮。
第十六條 不合理新增。經認定主體認定為非客觀原因造成的新增工程或者沒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認定的,作為不合理變更,政府不承擔其新增投資,并追究相關各方責任。如果項目確實需要實施的,作為新建項目重新報批,另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規定實施。
第十七條 工程終止。因新增工程量和投資較大,不能有效落實追加投資來源的,終止工程實施,并由項目業主會商施工、設計單位,負責處理好相關善后事宜,并報有關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價款支付。新增工程投資計入工程總價,按合同約定支付比例予以支付。新增投資按原資金來源渠道解決。
第十九條 新增結算。工程變更的預算價僅作為工程變更審核依據,實際投資以竣工結算結論為準。新增工程需嚴格履行以上程序,未履行程序的,不得審計結算。
第二十條 概算調整。新增工程審定后,原批復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項目業主應組織專業機構評審后,按程序報審批部門申請調整,審批部門同意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嚴格審查把關。承擔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各責任單位,應按照責任分工,強化責任意識,對規劃選址、環境評價、可行性研究審查、勘察設計、預算控制、投資評審、合同管理、技術質量、跟蹤審計、監督檢查等方面嚴格把關,從源頭上杜絕工程主觀變更。
第二十二條 嚴肅追究工程參與單位的責任。因勘察、設計、造價、施工、監理等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新增投資的,由項目業主負責依法追討責任單位應承擔的損失,同時上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不良行為記錄、市場禁入等處理,同時將失信信息通過“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眉山市)”“信用中國(四川?眉山)”及相關部門(單位)門戶網站向社會披露。
第二十三條 嚴肅追究項目業主的責任。項目業主應做好項目的可研、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施工圖審查等各項前期工作,滿足技術深度規范要求,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因過失和故意造成工程變更、在新增工程報批或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不按規定程序辦理、未經批準擅自實施新增工程等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執法執紀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嚴肅追究代建單位的責任。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采用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代建合同約定,負責項目建設期的組織管理和建設實施。因過失和故意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項目業主可解除與代建單位訂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要嚴格管理政府采購工程,新增金額不得超過合同價10%。投資金額在4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工程,新增金額占合同價10%以下的參照此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眉山市彭山區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新增工程管理辦法》(眉彭府發〔2021〕1號)同時廢止。
附件:1.眉山市彭山區新增工程申報表
2.眉山市彭山區新增工程簽證表
3.眉山市彭山區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新增工程流程圖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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