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新增工程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政策解讀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qzfb/2024-00235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 | 公開日期 | 2024-11-08 |
| 文 號 | 公文種類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彭山區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新增工程管理辦法
(2024年修訂)》政策解讀
一、2024年修訂背景
根據《眉山市市級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新增工程管理辦法》(眉府發〔2024〕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實施意見(2023年修訂)》(眉彭府發〔2023〕9號)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實際,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新增工程管理,修訂了《眉山市彭山區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新增工程管理辦法》(眉彭府發〔2021〕1號)。
二、2024年修訂過程
區發改局依據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彭山工作實際,經認真研究,修訂了《眉山市彭山區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新增工程管理辦法》(眉彭府發〔2021〕1號),于2024年4月26日書面征求了區級相關單位、部門及公眾意見,根據各單位(部門)意見進行了修訂。
三、2024年修訂內容
文本在《眉山市彭山區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新增工程管理辦法》(眉彭府發〔2021〕1號)文件基礎上進行修,修訂共有2處,已經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一是修訂第七條表述為:“建立新增工程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召集人由該項目牽頭區領導(沒有項目牽頭區領導的,由項目業主的行政主管部門分管區領導,下同)擔任,成員為區發展和改革局、區司法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資源等)、區財政局、區行政審批局的分管負責人,區審計局、業主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項目業主列席會議。”。
原文第七條表述是:“建立新增工程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召集人由該項目牽頭區領導(沒有項目牽頭區領導的,由項目業主的行政主管部門分管區領導,下同)擔任,成員為區發展和改革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資源等)、區財政局的分管負責人,區審計局、業主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項目業主列席會議。”
修訂按照《眉山市市級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新增工程管理辦法》第八條:“建立新增工程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召集人由分管項目業主的市領導擔任,成員為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審計局、市政務服務管理局、項目行政(行業)主管部門的分管負責人及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增加區司法局、區行政審批局。
二是修訂第二十條表述為:“新增工程審定后,原批復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項目業主按程序報審批部門申請調整。對超過已批準概算10%及以上的,審批部門委托財政評審部門或相關專業機構評審后,進行調整。”
原文無相應描述。
修訂根據國家發改委《關于修訂投資管理有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482號)第十九條:“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委托評審機構進行專業評審。”和省發改委關于印發《四川省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辦法》的通知(川發改投資規〔2023〕600號)第十六條“因項目建設期內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經主管部門審核,省發展改革委復核并委托評審機構進行專業評審后報省人民政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以及《眉山市市級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新增工程管理辦法》調整該項表述內容。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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