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彭山區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實施辦法》的通知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qzfb/2026-00082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 | 公開日期 | 2022-03-14 |
| 文 號 | 眉彭府規〔2022〕2號 | 公文種類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2-03-14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彭山區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
實施辦法》的通知
四川彭山經開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
《彭山區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實施辦法》已經三屆區政府第9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彭山區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完善見義勇為獎勵辦法和保障措施,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履行法定義務以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眉山市彭山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
第四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障,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精神鼓勵、物質獎勵與權益保障相結合,以及公開、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生活有困難的,給予積極幫扶。見義勇為負傷人員享有被救助的權利。
見義勇為受益人負有保全證據、提供真實情況、救助見義勇為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獎勵和保障工作,由區委政法委負責具體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醫療保障、市場監管、稅務、殘聯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保護和獎勵工作。
宣傳、文廣旅、精神文明建設部門及各新聞媒體應及時、準確宣傳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跡,弘揚社會新風正氣,培育社會正能量。
第七條 區、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等各類社會組織的發展,引導并鼓勵社會組織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整合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積極開展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務等多種關心、關愛活動,在宣傳、表彰、獎勵、幫助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等方面切實發揮作用。
第二章 審核確認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跡突出,可以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一)同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二)同正在實施侵害國家、集體財產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三)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破獲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
(四)為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搶險、救災、救人的;
(五)其他見義勇為行為。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鎮(街道)、區委政法委和彭山區公安分局等有關部門反映見義勇為先進事跡。鎮(街道)、區委政法委和彭山區公安分局接到有關反映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了解、調查核實見義勇為事跡。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條 見義勇為行為經區委政法委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確認,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見義勇為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委政法委應在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前向社會廣泛征詢意見。
(一)申報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
(二)申報“烈士”稱號的;
(三)社會反響較大需要征詢意見的其它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征詢意見的見義勇為行為有異議的,應當自征詢意見之日起15日內向征詢機關反映。
第三章 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經確認后由區人民政府給予下列表彰和獎勵:
(一)嘉獎;
(二)記功;
(三)授予稱號;
(四)頒發獎金。
以上表彰和獎勵可單獨或合并使用。
第十三條 根據事跡突出和影響程度,可對見義勇為人員授予“見義勇為公民”“見義勇為勇士”或“見義勇為英雄”稱號。
“見義勇為公民”由區人民政府確認并批準授予,事跡特別突出的,可向市、省推薦申報“見義勇為勇士”和“見義勇為英雄”。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但不完全滿足“見義勇為公民”授予條件的由區人民政府通報嘉獎。
授予“見義勇為公民”稱號,每人獎勵20000元。被通報嘉獎,每人獎勵5000元。
第十四條 被授予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還可以享受下列特殊待遇:
(一)符合就業條件的,享受優先待遇;
(二)本人或其子女符合征兵條件且自愿的,由征兵部門優先推薦入伍;
(三)屬農村戶口且本人自愿的,可安排轉為彭山區城鎮戶口;
(四)在校學生可享受本校最高獎學金;
(五)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被評為烈士的,其子女中考時加20分參加當地普通高中錄??;其余見義勇為人員子女參加普通高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粎⒓痈呖紩r,執行省招考委相關優待政策;
(六)國家有其它特殊照顧政策的,由區委政法委負責協調落實。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設立見義勇為基金,由區委政法委專戶管理。見義勇為基金的使用,由區委政法委審定后列支。見義勇為基金的來源:
(一)區財政預算撥款:見義勇為基金賬戶金額低于10萬元時,區財政予以補助;
(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捐款;
(三)基金收益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見義勇為基金要嚴格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顚S?,接受財政、審計及捐贈人的監督。區委政法委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見義勇為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況。見義勇為基金用于:
(一)表彰、獎勵、慰問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
(二)資助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傷殘人員和犧牲人員家屬。
(三)開展見義勇為宣傳活動。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十七條 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予以援助和保護。發現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及時護送到醫療機構救治。醫療機構應建立綠色通道,堅持“先救治、后收費”的原則,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救治。
第十八條 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所產生的費用,由彭山區公安分局責令致害人及其監護人及時支付;無致害人或致害人及其監護人無力承擔的,由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暫付;工作單位無力暫付或者無工作單位的,按規定通過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解決;其余部分由區人民政府解決。因見義勇為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人員,符合城鄉醫療救助范圍的,按照相關政策解決實際困難;對見義勇為人員犧牲前有監護或撫養義務的兒童醫療保障,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范圍,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救助,參保費用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
第十九條 見義勇為傷殘人員的誤工費、傷殘后的生活補助費,以及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喪葬費、生前撫養(扶養)人的生活費等,按照下列順序解決:
(一)致害人及其監護人承擔;
(二)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承擔或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
(三)從保護獎勵見義勇為基金中支付;
(四)區人民政府財政解決。
第二十條 見義勇為人員參加了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按照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并落實相應待遇。
第二十一條 公民因見義勇為負傷而誤工的,所在單位應按工傷對待,其負傷治療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應當與在職職工相同。
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見義勇為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待遇低于原工資標準的,按原工資標準執行;確實無法工作的,可安排離崗退養,其待遇享受因工致殘同類人員的待遇。職工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按因工致殘辦理傷殘、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公民因見義勇為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的,符合救助條件的,由區民政局按程序納入社會救濟范圍予以救濟。
第二十三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積極扶持見義勇為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區、鎮(街道)人民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并按照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見義勇為人員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優先依法辦理證照,區稅務局按照“多證合一”相關規定予以辦理。
第二十四條 區民政局要切實保障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凡符合低保、特困供養條件,由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依法納入救助范圍。對因突發性或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急需救助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施臨時救助,符合條件的還可以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有關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對沒有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近親屬的致孤兒童,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對見義勇為人員致殘后喪失生活能力且沒有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近親屬的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兒童,可以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代養。
第二十五條 區教育和體育局要加大對適齡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護力度。見義勇為犧牲、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安排;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可以在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實際居住地,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由區教育和體育局統籌安排到公辦學校就讀。家庭經濟困難在校就讀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所就讀的學校應按照教育資助政策,優先給予資助。
第二十六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切實解決中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的住房困難。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庭,應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實行實物配租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給予優先安排和適當照顧。
第二十七條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相關規定,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恤金;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范圍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于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遺屬特別補助金由財政部門安排,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發放。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落實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見義勇為基金管理部門解決發放;見義勇為專項基金不足的,由區財政追加解決。
對本區戶籍、在區外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做好后續權益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條 區、鎮(街道)人民政府和區級有關單位(部門)應當協調解決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在工作、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對困難見義勇為家庭每年定期開展慰問資助活動。
第二十九條 凡不宜公開或本人不愿公開的見義勇為人員,區委政法委和彭山區公安分局等有關部門應當為其保密。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彭山區公安分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防止打擊、報復或陷害。
第三十條 見義勇為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按照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一條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依法向加害人追償或要求受益人補償。
第三十二條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行為導致合法權益受損,請求加害人賠償或受益人補償的,可以向被請求人所在地或侵權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見義勇為負有確認、保護、獎勵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挪用見義勇為保護獎勵基金,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表彰、獎勵的,由區委政法委核實后,報原批準機關取消表彰、獎勵,追回所獲獎勵、補助經費,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推諉、拖延或者拒絕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造成后果的,由區衛生健康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無法定事由辭退或者解雇見義勇為人員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改正。
第三十七條 打擊、報復、誣陷見義勇為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彭山區公安分局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不再作為適用依據。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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