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彭山區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psxzf/2023-00170 | 發布機構 | 彭山區人民政府 | 公開日期 | 2022-03-15 |
| 文 號 | 公文種類 | ||||
| 成文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一、起草背景
見義勇為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指標,是時代發展的響亮呼喚,是民族精神的寶貴財富。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了《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條例,具體工作由各級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職能部門負責。全省各市州、眉山市其他區縣已相繼出臺或正在研究具體辦法。為貫徹落實省、市文件精神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和獎勵工作,根據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的決定》和《眉山市獎勵和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眉府發〔2019〕26號),區委政法委結合我區實際,牽頭起草了《辦法》。
二、起草依據和起草過程
(一)起草該規范性文件的依據
1.《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2021年5月28日施行)。
2.《眉山市獎勵和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眉府發〔2019〕26號)。
(二)起草該規范性文件的過程
2021年11月30日,省委政法委組織召開全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工作視頻培訓會議,按照會議精神,區委政法委深入研究,廣泛調研,起草形成了《彭山區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2021年12月6日,通過OA系統征求了各鎮(街道)、區紀委監委、區委宣傳部等25個單位意見;2021年12月13日—2021年12月24日,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2022年1月,委托彭山區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區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審核意見;2022年2月25日,《彭山區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實施辦法(送審稿)》經三屆區政府第9次常務會審議通過。
三、草案的征求意見和協調情況
(一)發函至各鎮(街道)、區紀委監委、區委宣傳部等25個單位征求意見,收到意見1條,已采納。
(二)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期間(2022年12月13日—12月24日),未收到公眾反饋的意見或建議。
(三)區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辦法》制定和實施主體合法,依據明確,程序符合相關規定。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計六章三十八條,分設總則、審核確認、表彰獎勵、權益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
《辦法》界定了見義勇為行為的定義,明確了見義勇為行為的界定標準和確認流程,明確單獨或合并使用嘉獎、記功、授予稱號、頒發獎金等表彰獎勵方式,明確了根據事跡突出和影響程度,可對見義勇為人員授予“見義勇為公民”“見義勇為勇士”或“見義勇為英雄”稱號。“見義勇為公民”由區人民政府確認并批準授予,事跡特別突出的,可向市、省推薦申報“見義勇為勇士”和“見義勇為英雄”。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但不完全滿足“見義勇為公民”授予條件的由區人民政府通報嘉獎。《辦法》規定了“見義勇為公民”獎勵標準為每人獎勵20000元,通報嘉獎的每人獎勵5000元。《辦法》明確了見義勇為人員在就業、本人及子女征兵入伍、子女升學等方面享受的特殊待遇。《辦法》對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行為負傷、致殘、犧牲所涉及的救治、保險、就業、住房等方面的權益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
《辦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不再作為適用依據。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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