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區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qzfb/2026-00082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 | 公開日期 | 2022-05-11 |
| 文 號 | 眉彭府發〔2022〕10號 | 公文種類 | |||
| 成文日期 | 2022-05-11 | 有效性 | 有效 | ||
四川彭山經開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相關部門(單位),區屬國有糧食企業:
《眉山市彭山區區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已經三屆區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
眉山市彭山區區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2022年修訂)
為做好區級儲備糧油管理工作,保證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區級儲備糧油在保障糧食安全,發揮宏觀調控,維護糧油市場穩定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四川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四川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眉山市深化糧食購銷領域體制機制改革保障糧食安全的意見》、《眉山市市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修訂眉山市彭山區區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級儲備糧油的管理、監督及其相關工作。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區級儲備糧油,是指區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區糧食市場供求,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糧油,包含原糧、食用植物油、應急成品糧油。
第三條區級儲備糧油規模由區政府確定,權屬區政府。未經區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區級儲備糧。
第四條 區級儲備糧油實行“政府委托、部門監管、企業承儲”的管理方式,實現“管理科學、調控有力、高效靈活、節約費用”。
第五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擬定區級儲備糧油規模、品種結構、總體布局、動用方案等宏觀調控意見,對區級儲備糧油進行日常管理和綜合協調,審核認定承儲企業,下達承儲、輪換計劃,依照國家、省和市有關儲備糧油管理的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標準,督促承儲企業建立健全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對區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區級儲備糧油質量由區發展和改革局監督抽樣,委托具備糧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質量檢驗。
第七條 區財政局負責將經區政府確定的區級儲備糧油的費用、貸款利息、輪換價差納入區本級當年財政預算,按程序及時、足額撥付資金,對區級儲備糧油資金撥付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眉山市彭山區支行(以下簡稱區農發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區級儲備糧油所需貸款,負責貸款的信貸監管。
第九條 區級相關部門對區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依法履行職能職責范圍內的監管職責。
第十條 承儲企業是區級儲備糧油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區級儲備糧油日常管理工作,確保區級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完好、儲存安全,按規定做好購進、存儲、輪換、動用等環節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糧食安全調控需要,可安排區級臨時儲備糧。區級臨時儲備糧規模和任務性質,由區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區財政局提出方案報區政府確定。
第二章 儲備糧油的購入
第十二條 區級儲備糧油購入,主要通過糧食交易中心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公開采購,也可采取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邀標競價采購等方式進行,網上采購價格、直接收購價格、邀標采購價格由承儲企業按“三重一大”要求和國家政策規定、市場行情綜合確定。
區級儲備糧油的購入計劃由區政府批準,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區農發行聯合下達。
第十三條 區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由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根據采購價和有關費用核定。
第十四條 入庫(含輪換入庫)的區級儲備糧油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三級及以上的當年收獲的新產原糧和國家標準四級及以上的新榨菜籽油,大米需符合國家標準二級及以上。儲備糧油入庫后,須經區發展和改革局指定有資質的糧油產品質量監測單位檢驗,出具合格證明后方可確認為區級儲備糧油。
第三章 儲備糧油的儲存
第十五條 區級儲備糧油的儲存應當遵循“合理布局、規模存放、產銷統籌”的原則,原則上存儲于四川彭山鳳鳴國家糧食儲備庫集中管理,不得租賃或者委托其他企業儲存原糧和散裝食用植物油,承儲企業要加強儲藏能力、規范管理建設。
第十六條 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或重組和在承儲中出現重大違規情況,其儲存的區級儲備糧油由區發展和改革局協商相關部門后調整安排。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負責執行區級儲備糧油的購入、儲存、輪換、銷售等業務規定和政策;
(二)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儲備糧油質量標準、技術規范以及業務管理規定,執行區級儲備糧油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嚴格執行國家《糧油儲藏技術規范》和《一規定兩守則》,規范使用綠色低溫等先進儲糧技術,對區級儲備糧油實行專倉專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保證區級儲備糧油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四)定期向區發展和改革局報告糧油庫存情況,及時申請輪換計劃。
(五)執行國家有關統計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保證報送的區級儲備糧油相關資料和數據真實、準確。
(六)建立健全消防、防盜、防洪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區級儲備糧油的數量;
(二)在區級儲備糧油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地點和倉間;
(四)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區級儲備糧油不宜存儲或變質;
(五)以區級儲備糧油為單位和個人辦理抵押或質押,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區級儲備糧油輪換管理辦法由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區農發行另行制定。
第四章應急成品糧油管理
第十九條 應急成品糧油實行計劃管理,動態輪換,確保常儲常新,應急成品糧不得以原糧形式儲存。
第二十條 應急成品糧油按計劃安排方式下達承儲企業,承儲企業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規模、具備相應儲存條件、誠實守信的 糧食加工、批發等企業(以下簡稱代儲企業)代儲應急成品糧油。 代儲庫點應當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調用等條件。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委托代儲應急成品糧油,應當向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區農發行報告備案。承儲企業需與代儲企業簽訂《區級應急成品儲備糧油代儲協議書》,承儲企業對委托代儲的成品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二條 應急成品糧油應單獨儲存,不得混存。用于儲存應急成品糧油的倉房應保持完好,符合儲糧功能要求,并且衛生、整潔、無污染,儲存企業應當積極應用綠色、低溫、生態、無公害的科學儲糧技術,保證應急成品糧油儲存安全。
第五章 儲備糧油的動用
第二十三條 區級儲備糧油的動用,由區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區財政局提出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聯合下達出庫計劃,由區發展和改革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經區政府批準,可以動用區級儲備糧油: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公共事件;
(二)市場糧油供應緊張、價格出現異常波動,需動用區級儲備糧油穩定市場;
(三)區政府認為有必要動用區級儲備糧油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動用的區級儲備糧油發生的價差虧損由區財政承擔,發生的價差收益上繳區財政。
第二十六條 區級儲備糧動用后,原則上應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第六章 損耗與損失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要及時核實、上報區級儲備糧油儲存中的正常損耗、損失。
第二十八條 區級儲備糧油損耗分定額內損耗和超定額損耗。定額內損耗的處理參照《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標準核定,由區財政承擔,超定額損耗由企業自行承擔。
區級儲備糧油產生人力不可抗拒損失,由承儲企業及時報告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區紀委監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農發行等部門核實后,其糧油凈損失部分據實由區財政承擔并及時撥付。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區級儲備糧儲存費用原糧按150元/噸/年標準執行,食用植物油按400元/噸/年標準執行,貸款利息執行國家規定的政策性貸款利息。
根據《四川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規定,儲備糧油儲存費用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條 區級儲備糧油所需儲存費用和利息補貼納入財政預算安排,輪換產生的價差經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聯合審核評估后,合理的價差虧損由區財政承擔,價差升益上繳區財政,利息補貼根據核定的入庫成本價和國家規定利率政策據實結算。
第三十一條 因政策因素取消或減少區級儲備糧油計劃的,由承儲企業通過省級糧油批發市場公開競價銷售,收益上繳區財政,虧損由區財政承擔。
第三十二條 區級儲備糧油貸款實行與糧油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專款專用的封閉運行管理。銷售回籠資金在農業發展銀行賬戶內核算,嚴禁體外循環,嚴禁套取差價、嚴禁騙取、擠占、截留、挪用財政補貼和貸款。
區農發行要及時足額提供購入所需信貸資金,收回無儲備庫存對應的貸款。
第三十三條 區級應急成品糧油資金費用按照《落實新增臨時成品糧油儲備實施方案》文件執行。
第八章 儲備糧油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區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區級儲備糧油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對區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及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區級儲備糧油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調閱區級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四)對糧油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管理規定、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檢查;
(五)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區農發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區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資格、調整儲備計劃。
第三十六條 承儲企業對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和區農發行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職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七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區農發行應當加強對區級儲備糧油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油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承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擅自動用區級儲備糧油的,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儲資格,由于人為原因造成區級儲備糧油損失的,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責令承儲企業賠償。
第三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區級儲備糧油貸款或者貸款利息、儲備費用和輪換補貼的;
(二)未經區發展和改革局批準將承儲有區級儲備糧油的倉儲設施擅自置換、拆除、變賣、改用的;
(三)擅自動用區級儲備糧油的;
(四)由于管理責任和責任事故造成區級儲備糧油損失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區農發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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