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水務局入河排污口巡查檢查報告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檢查范圍
岷江彭山區過境段、區內天然河流、飲用水水源地及補水渠。
二、巡查檢查方式
(一)定期巡查檢查。每兩月巡查檢查一次,逢雙月上旬完成;
(二)不定期巡查檢查。工作人員在開展工作的同時,結合相關工作進行不定期巡查;
(三)重點巡查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線索和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重點巡查檢查。
三、報告制度
在巡查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或排污異常的,要及時采集影像資料和相關文字資料。一小時之內口頭報告局水利綜合執法大隊和分管領導,四小時之內將形成的材料報局水利綜合執法大隊,同時抄送水政和水保持工作站,歸口由水利綜合執法大隊通報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
四、職責分工
巡查檢查和報告由水利綜合執法大隊總負責,水政和水土保持工作站配合。
按照管理片區分工原則,河道管理處負責岷江彭山區過境段、江口水務工作站負責王店河流域、東山水利工程管理處負責東山片區除王店河流域以外的入河和飲用水水源地補水渠排污口、牧馬山水利工程管理處和西山水利工程管理處分別負責本片區入河排污口巡查檢查。
五、嚴明紀律
工作人員在巡查檢查過程中,要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帶隊,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亮明執法身份,不得有任何違法違紀言行,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
六、巡查檢查和報告的文書格式由水利綜合執法大隊制作。
七、本制度從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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