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眉山市彭山區機構改革方案》(眉彭委〔2019〕42號)和《關于〈眉山市彭山區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眉彭機改〔201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眉山市彭山區水利局(以下簡稱區水利局)是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區水利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區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水利方面及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遷建安置和后期扶持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全區水利及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遷建安置和后期扶持的政策措施和實施辦法,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水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擬訂全區水利行政管理的政策和中長期規劃以及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區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實施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發布《眉山市彭山區水資源公報》。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保障和監督管理。制定全區中長期和年度供水計劃、水量分配方案及旱情緊急情況下水量調度預案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制訂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水資源調度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參與水資源、生態環境和涵養水源保護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
(五)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指導協調水事糾紛的處理。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六)負責區級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負責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遷建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負責審核規定權限內的水利工程規劃、建設方案。指導全區小型水庫建設、管理。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水利保障工作。
(七)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工作。負責本系統水利工程招標監督工作。負責區級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綜合利用。負責規定權限內的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區級管理的水利工程的防汛工作。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和江河、水庫、湖泊的防汛工作。指導山洪災害監察、防范工作。
(九)負責水利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利行業經濟運行及效益分析。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負責編制全區水利行業建設項目資金計劃,并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稅收的政策建議。
(十)負責重要江河、水庫及湖泊的治理、開發和保護工作。負責區級管理的水利工程和重要江河的管理范圍劃定工作。負責防洪規劃編制工作和涉河建設方案許可及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指導規定權限內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指導灘涂圍墾工作。
(十一)負責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河道、水庫、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水區、滯洪區)、河口灘涂管護范圍內砂石資源等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組織審查河道采砂規劃,發放采砂許可證。
(十二)負責全區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組織實施全區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定期公告。負責規定權限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管理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備案工作。負責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三)牽頭河(湖)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負責協調、督促、落實領導小組、總河長、河長會議確定的事項。擬訂區級河長工作方案、相關制度及考核辦法。指導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單位)的河長制工作。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河湖管理保護工作職責。
(十四)負責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科技交流工作。負責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的監督實施。指導全區水利信息化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區水利工程、重要江河、湖泊的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五)職能轉變。
區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區應急局與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林業局)、區水利局等部門要做到各司其職、無縫對接。區應急局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救災工作。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林業局)、區水利局依法依規承擔相關行業領域的災害監測、預警、防治工作及搶險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區應急局負責牽頭組織編制全區綜合應急防災減災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專項預案,承擔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并落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開展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救災;組織、協調一般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并按權限作出決定;承擔全區應對較大及以上災害指揮部工作,負責組織較大及以上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全區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有關部門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林業局)、區水利局、區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單位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發布森林火險信息。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承擔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區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并實施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區內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
必要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林業局)、區水利局等部門單位可以提請區應急局,以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七)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區水利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宣傳、貫徹、執行水利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辦公運行、信訪維穩等工作。組織實施河長制工作,監督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指導規定權限內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水利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項目計劃和財務股。負責編制全區水利行業建設項目資金計劃,并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水利行業經濟運行及效益分析。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稅收的政策建議。
(三)水利和水土保持股(移民股)。承擔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與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負責區級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防汛工作。負責河道砂石資源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小型水庫建設管理和江河、湖泊的防汛工作。指導全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管理。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的招投標工作。指導全區水利信息化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水利保障工作。組織并監督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范及強制性條文實施。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并實施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區內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指導實施。
(四)水政和水資源股(行政審批股)。負責權限內的取水許可、涉河建設方案許可、洪水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等的審批工作。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指導協調水事糾紛的處理。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組織擬訂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機關黨委辦事機構由區水利局黨組按照區委規定設置。
第五條 區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中層職數4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第六條 將區水利局所屬事業單位區城鄉節水供水排水管理站劃歸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將區水利局所屬事業單位區防汛抗旱服務中心劃歸區應急局管理。
區水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中共眉山市彭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眉山市彭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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