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全面履行我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實現安全生產責任全覆蓋的體系建設,形成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格局,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方案適合區水務局領導班子、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工程管理單位。
第三條我局及其所屬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負責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抓好工作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局長是我局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全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區委區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部署、指示的貫徹落實;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水務管理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局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
(四)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水務管理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及時對全區水利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部署及督促檢查;
(六)落實全局系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并加強考核,建立約束、激勵機制。
第五條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副局長,對全局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區委區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水務系統安全生產監管的辦法和措施;
(二)受局長委托,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會議,研究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組織并參加全局安全生產重要工作、重大活動;
(四)督促檢查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隱患;
(五)監控安全生產專項目標、控制指標運行情況,加強督促檢查;
(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按規定啟動相關工作應急預案。
第六條局分管其它工作的副局長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抓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區委區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圍內的貫徹落實;
(二)堅持將安全生產工作與分管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檢查考核;
(三)督促分管單位及股室認真履行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組織開展分管業務范圍安全生產督促檢查、安全隱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及時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協調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七條局下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抓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區委區政府及區水務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指示在本單位的貫徹落實;
(二)組織落實區水務局下達的安全生產專項目標任務,及時研究解決本單位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
(三)堅持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本單位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檢查考核;
(四)組織和領導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實;
(五)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監管機構,落實安全生產監管人員;
(六)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時,按規定啟動相關工作應急預案;
第八條局機關各股室主要負責人是股室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股室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抓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省市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指示在本股室及所聯系單位的貫徹落實;
(二)組織落實下達的安全生產專項目標任務,及時研究解決本股室業務范圍及所聯系單位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
(三)堅持將安全生產工作與股室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檢查督促;
(四)督促本股室及聯系單位排查整治安全生產隱患工作;
(五)本股室及所聯系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時,按規定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協調事故搶險救援和相關善后工作。
第九條有關負責人忽視安全生產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不及時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擴大的,按省、市、區有關規定,取消當年的評先、評優資格,并視情節給予告誡、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方案在實施過程中,上級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本方案由區水務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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