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電力工程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基本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科學評價我省水利電力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結合四川省水利電力工程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狀況和專業特點,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我省在水利電力工程專業(包括水文、水資源規劃利用、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農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利電力動力工程、水利電力工程建筑、水利電力工程施工以及相關專業)領域從事科學研究、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生產運行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
(一)“科學研究類”是指從事水利電力工程基礎理論研究、科學試驗研究、應用技術研究、推廣與咨詢等工作,以及從事科技干部、科技教育等管理工作。
(二)“規劃設計類”是指從事水利電力工程規劃、勘測、設計、咨詢、招標代理等工作。
(三)“施工建設類”是指從事水利電力工程項目管理、施工管理、施工監理、質量檢測和監督等工作。
(四)“生產運行管理類”是指從事防汛抗旱、水文、水資源、供排水、水土保持、水利電力工程運行與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水利電力工程專業中級技術職務名稱為工程師,高級技術職務名稱為高級工程師。
第四條 申報評審水利電力工程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備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二)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三)能夠全面履行崗位職責,積極承擔并完成本職工作。
第五條 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任職年限基礎上延遲申報評審:
(一)每出現1次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遲1年申報。
(二)在職稱申報中有偽造(變造)學歷、資歷、業績證明以及剽竊他人論文、技術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申請人評定資格,兩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三)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評審。有違法行為的,仍在處罰階段不得申報評審。
第六條 對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第七條 任現職期間,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令第25號)和《關于<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貫徹實施意見》(川人社發〔2016〕20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專業技術工作實際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規定要求。
第八條 已取得非水利電力工程專業中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取得該資格后從事水利電力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以上,符合本評審條件的,可根據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業績,申報評審水利電力工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等級不得高于其現有專業技術職務等級。
第二章 資格認定條件
第九條 除具備第四條必備條件以外,水利電力工程及相關專業畢業并獲得以下學位者,經考核合格,可由相關單位按職稱管理權限,認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一)博士后研究人員期滿出站,經考核合格,可認定高級工程師資格。
(二)獲得博士學位,經考核合格,可認定工程師資格。
(三)獲得碩士學位后,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經考核合格,可認定工程師資格。
第三章 工程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第十條 除具備第四條必備條件以外,從事水利電力工程專業技術工作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可按照相關程序和規定申報評審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一)學歷(學位)、任職年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碩士學位后,工作2年以上。
2.大學本科或大學專科畢業,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4年以上。
3.中專畢業后,在少數民族地區、“四大片區”貧困縣及鄉鎮工作,擔任助理工程師5年以上,且在上述地區累計工作10年以上。
(二)專業理論知識,達到下列要求:
1.較系統掌握水利電力工程專業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2.了解與水利電力工程專業相關學科的基本知識。
3.較熟練掌握與水利電力工程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技術規程規范。
4.了解水利電力工程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發展趨勢,較熟悉本專業的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
(三)工作經歷和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成水利電力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經歷和能力。
2.具有解決水利電力工程專業較復雜、較疑難技術問題的經歷和能力。
3.具有指導、培訓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學習的經歷和能力。
(四)申報人員在助理工程師任職期內,取得下列業績或成果之一,并提供相應的專業技術文件,獲得專家認可:
1.作為參加人員,獲得水利電力工程技術方面國家專利1項及以上,且該專利應具有一定的推廣應用價值。
2.參加完成1項及以上水利電力工程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的創新和推廣應用。
3.參加編寫完成1項及以上與水利電力工程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并經批準實施。
4.參加完成縣級以上水利電力工程科研項目,并通過驗收或鑒定。
5.參加模型試驗測驗采集的數據或者原型觀測的資料收集、資料分析、資料整理、數值計算的成果得到同行專家的認可。
6.參加編制流域規劃或區域規劃,并通過審查。
7.參加完成大、中型水利電力工程規劃、勘測、設計;或參加完成小型水利電力工程的勘測、設計;或參加完成水土保持工程規劃設計監測等技術工作。
8.參加完成大、中型水利電力工程的施工建設,承擔施工管理、專項施工、建設監理、質量監督等工作;或參加完成小型水利電力工程等施工建設工作。
9.參加完成縣級重點小流域治理工程;或擔任縣級小流域治理項目的負責人,完成的項目通過主管部門的驗收。
10.參加完成本單位水利電力工程生產運行管理,制定檢修、維修、改造、防汛抗旱、除險加固等實施方案。
11.參加完成水文勘測(調查、測驗)、水文資料整編、水文情報分析、水文分析計算、水質監測評價等工作;或參加完成流域(區域)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或參加完成過水文測驗方法的試驗研究、徑流試驗研究、水文地質參數的試驗研究等工作。
第四章 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 除具備第四條必備條件以外,從事水利電力工程專業技術工作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可按照相關程序和規定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一)學歷(學位)、任職年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碩士學位,擔任工程師職務4年以上。
3.大學本科畢業,擔任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4.大學專科畢業,擔任工程師職務6年以上。
5.中專畢業后,在少數民族地區、“四大片區”貧困縣及鄉鎮工作,擔任工程師7年以上,且在上述地區累計工作20年以上。
(二)專業理論知識,達到下列要求:
1.全面、系統掌握水利電力工程專業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2.熟悉與水利電力工程專業相關學科的基本知識,在水利電力工程專業某領域某方面有較深造詣。
3.熟練掌握與水利電力工程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技術規程規范。
4.熟悉水利電力工程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發展趨勢,熟悉水利電力工程專業的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
(三)工作經歷和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熟練完成水利電力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經歷和能力。
2.具有開拓創新的能力,具有解決水利電力工程專業關鍵性技術問題和復雜、疑難技術問題的經歷和能力。
3.具有指導、培訓中、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學習的經歷和能力。
(四)申報人員在任現職期內,取得下列成果或業績之一,并提供相應的專業技術文件,獲得專家認可:
1.作為主持人員,獲得水利電力工程技術方面國家專利1項及以上,且該專利應具有一定的推廣應用價值。
2.主持創新開發水利電力工程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或提出新理論1項及以上,并已開始推廣應用;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2項及以上。
3.主持完成編寫1項及以上與水利電力工程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并經批準實施。
4.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水利電力工程科研項目,并通過驗收或鑒定。
5.主持完成流域規劃或區域水利電力工程規劃工作;或主持完成水利電力工程項目的勘測、設計與咨詢工作。
6.主持完成1項及以上大、中型水利電力工程施工建設項目;或主持完成3項及以上小型水利電力工程施工建設項目。
7.主持完成3項及以上水利電力工程生產運行與管理狀況的鑒定、分析等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或主持完成制定3項及以上維修、檢修、防汛抗旱、除險加固等實施方案。
8.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員完成編寫區域或重點流域的水文監測預報、站網規劃、水文水資源分析評價與論證、水質與環境評價或水雨情和工(旱)情資料收集整編等。
第五章 破格申報評審條件
第十二條 除具備第四條必備條件以外,對在水利電力工程技術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等條件限制,破格申報評審相應等級專業技術資格。特別優秀者可越級破格申報評審。
第十三條 破格申報評審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須在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水利電力工程專業研究或技術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獲省(部)級科技獎勵。
(二)獲得水利電力工程技術方面國家專利2項及以上,已經推廣應用,并取得良好社會經濟效益。
(三)在水利電力工程專業領域內積極開拓創新,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已經推廣應用,并取得良好社會經濟效益。
(四)符合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的其他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破格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須在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國家級科技獎勵;或獲省(部)級科技獎勵一等獎1項及以上或二等獎2項及以上的主持或主研人員。
(二)作為主編,公開出版有較高水平的水利電力工程專業專著。
(三)作為主持人員,獲得水利電力工程技術方面國家專利3項及以上,已經推廣應用,并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
(四)在水利電力工程專業領域內積極開拓創新,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已經推廣應用,并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
(五)符合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的其他破格評審申報條件。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大、中、小型工程等別的劃分按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2000執行。對綜合利用的水利水電工程,當按各綜合利用項目的分等指標確定的等別不同時,其工程等別應按其中最高等別確定。
第十六條 本條件中規定科研課題復雜程度參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執行。流域規劃項目和區域規劃項目,可根據其涉及范圍和重要復雜程度,認定其相當的型別。
第十七條 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后,取得較高學歷、學位者,如按較高學歷、學位申報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其擔任比申報等級低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年限,應從取得較高學歷、學位后開始計算。
第十八條 本條件中的“主持(人員)”是指課題(項目)負責(人);“主研人員”是指在課題(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或解決關鍵問題的研究人員;“主要參加人員”是指在課題(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關鍵性工作,或是某個專業的技術負責人;“參加”是指在課題(項目)中承擔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國家級科技獎勵是指國家發明獎、科技進步獎、自然科學獎、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優秀工程獎、優秀工程咨詢獎等;省(部)級科技獎勵是指星火獎、科技進步獎、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優秀工程獎、優秀工程咨詢獎等;科技獎勵以獎勵證書為依據(不含項目主持單位頒發的二級證書、證明等),科技獎勵的獲獎者是指等級額定獲獎人員。同一項目多次獲獎,取最高獎項計。以單位名義獲得的科技獎勵不得作為個人業績材料上報。
第二十條 各類表彰、采納、采用、認可、推廣等,應有正式的依據。表彰應提供表彰文件和證書;采納、采用須提交采納、采用的文件原件及發文單位或部門出具的證明、上級部門下達的項目批復文件;認可、推廣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評審條件中規定的相關單位或部門所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一條 本條件中規定的專業技術文件是指技術總結、項目建議書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科研報告、工程規劃、設計大綱、專題技術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報告、生產技術報告等。
第二十二條 本條件為申報評審水利電力工程系列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基本條件,各地、各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制定更高的申報評審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本條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原《四川省水利電力工程系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川人職[2000]6號)同時廢止。以前規定與本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條件為準。本條件中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現行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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