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和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八條和第十條,《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擬對下列在本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活動(或一年中未開展任何業務活動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檢(無特殊情況,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接受年檢)、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現有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或經費不足以維持正常業務活動的)、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社會組織作出撒銷登記、限期整改的行政處罰?,F將有關情況公布如下:
一、撤銷登記行政處罰名單(5家)
眉山市彭山區旅游協會、眉山市彭山區公義鎮老年協會、眉山市彭山區江口鎮老年協會、眉山市彭山區彭溪鎮大石橋幼兒園、眉山市彭山區仁正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二、限期整改行政處罰名單(1家)
眉山彭山海川靈芝養生研究所
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送達公告情況
我局依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于2024年9月11日在區政府門戶網發布了《社會組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送達公告》,逾期未收到相關陳述和申辯意見。
依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本機關將收繳登記證書(含正本、副本)和印章,請上述機構在公告之日起10日內將登記證書(含正本、副本)和印章送交本機關,逾期未上交的一律作廢。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彭山區民政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區民政局
2024年11月15日